早期的北美,法官们一直沿用英国普通法。英国政府对言论有严格的限制。限制的方式包括事先限制和事后审判两种。
事先限制规定,任何想要从事出版的人都必须事先申请许可证,所有出版物(包括书籍、小册子、货运时间表等),也必须经过审查,许可之后才能出版。
事后审判方面,英国的《反煽动性诽谤法》将任何对政府、教会抑或上述两机构官员的不恭言辞都视为犯罪。如果有人发表某些批评性言论,比如指控某官员收受贿赂——即使有证据表明这是真实的,也照样构成犯罪,因为这降低了公众对官员的尊重!或者说,一个言出有据的批评往往比不实批评更具危害。
1735年,纽约的曾格,仅仅因为印刷而非撰写了一份含有抨击纽约的英国总督的文章的报纸,被指控犯有诽谤罪。陪审团最终裁定曾格“无罪”。这一特殊的判决在殖民地引发了一系列反响,极大地影响了其后对于煽动性诽谤的审判。
1776年,弗吉尼亚殖民地立法机构通过了《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率先宣布:“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绝不能加以限制;只有专制政体才会限制这种自由。”但在当时,宪法条文对普通法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自由还只是听起来很美的东西。
1783年,在沃克控诉詹尼森殴奴案中,法官们首次适用宪法条款推翻了既往的普通法实践。首席大法官威廉·库欣认为,奴隶制与马萨诸塞州宪法中的“平等和自由”相悖,“再也不能容忍”。这起案件的审理有效地终止了马萨诸塞的奴隶制。
1787年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没有权利法案,没有对言论、出版以及其他自由的承诺。在提交各州制宪会议批准时,遭到了反对派的激烈攻击。他们担心新成立的联邦政府拥权过大进而压迫人民。在宪法批准过程中的几个关键州,如马萨诸塞、纽约和弗吉尼亚,都倾向于反对批准宪法。后来,马萨诸塞的约翰·汉考克提议,批准宪法但同时要求当选的第一届国会立即增补权利法案,马萨诸塞制宪会议才以187票对168票批准了宪法。其后,纽约、弗吉尼亚也以极其微弱的多数票,批准了宪法。一个新的美国诞生了。
有意思的是,积极推动权利法案出台的竟然是制宪时反对在联邦宪法中列入权利法案的詹姆斯·麦迪逊。在麦迪逊看来,采用清单的方式开列权利将会导致其他未被列入法案的权利得不到重视,同时,权利法案只是对立法机构的忠告,而非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在当选第一届国会众议员后,或许是感到有义务去实现关键州批准宪法时的愿望吧,他积极推动权利法案的出台。麦迪逊一共向参众两院提交了十二条宪法修正案,今天我们看到的第一修正案当年位列提案的第三条。提案的前两条,主要涉及国会代表的数量和议员的薪水问题,都未能获得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其余的十条修正案都被写进了宪法,而包含言论自由在内的第三条,就成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其中所谓的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在英文语境下,也不过十来个单词,但是,仅靠这十来个单词,造就不了伟大的自由,界定言论的自由与边界,还需要通过一个个的案例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