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5年04月07日讯】很多人忘记了,或根本不知道,《基本法》最后咨询及其制定,所交叠的时间,正是六四之后的一个月,即八九年的七月份。那时候,香港人心力交瘁,而大家终于知道,《基本法》再好,也不能挡坦克。关于《基本法》,香港人的初衷是什么?当然跟梁振英说的彻底相反。因为,这部所谓小宪法,在其制定的最终阶段,已无可挽回地贴上了八九六四的黑色印记。事实上,香港人,从来没有允许。
1989年6月,天安门的枪声把香港人震撼得筋疲力竭,接着在七月,因六四而中断了的《基本法》最后阶段咨询又匆匆重新启动,延长数个月,而当日负责基本法咨询的正是今天特首梁振英。
很多人都不再提了,香港这本所谓小宪法,其实是屠城之后,香港人对政局彻底幻灭的情况下赶制而成的。因而,从历史角度看,90年代初通过的《基本法》,并没什么认受性可言。现在回想,历史既是无情又荒诞,1989年7月份,心力交瘁的香港人便要面对《基本法》最后咨询。若诚实回望这段过去,我们几可断言,《基本法》所铭刻的宪政秩序其实是生长在浮沙之上的。
六四后,《基本法》还剩下什么?
屠城之后,香港的信心危机加剧,不少人要求延迟原订于90年正式颁布的安排,以至质疑《基本法》的存在意义(注1),甚或要求英国政府以香港的安全和自由作优先考虑,向香港人保证,不该在八年后强行将香港送到刽子手的手里(注2)。
但如你所料,类似的质疑和要求均不得要领。叫我印象深刻的倒是梁振英,在当时黑色而又悲痛的社会气氛下,他如常地效忠于一个失尽人心的政权,替主子重新启动《基本法》咨询,力促社会重返“正轨”,而那不过是屠杀后的一个多月而矣。
梁振英不甘后人,认为《基本法》颁布“宜早不宜迟”,他这样写道:
“如果我们同时考虑内地的局势,尤其是内地目前的局势,及内地未来几年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大家就会同意,基本法的颁布实在宜早不宜迟,基本法更是可有不可无。大家不妨想一下,如果中国政府突然宣布,基本法的颁布日期无限押后,或者干脆取消基本法的制定,香港社会会有怎样反应?”(引自梁振英《六﹒四事件后的基本法咨询工作》,1989年8月14日明报)
也就是说,如果香港人不快些做好《基本法》,将来情况可能更坏。无疑,这是一种“靠吓”的心理战术。但这不能全怪梁振英,因当时的某些精英贤达(黄宏发、周梁淑怡和程介南等),也鼓励市民做好《基本法》,所谓以理性务实的态度,草拟好这份中港关系的最终契约保证。更有怪论认为,香港既然是尊重法治的社会,所以不能放弃《基本法》。
然而,这也不是説,香港可以搞独立或什么的,但六四震撼力所割破的现实,是明摆着一道血红的历史缺口。真的很难想像,屠城才刚刚发生,而对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重拾的半点幻想也彻底蒸发掉了,但社会上层的一众巫师们,却很快又再唸起理性务实的咒语,导引我们重返正轨,继续参与那一场明知是徒然的假咨询游戏。(注3)
六四后的《基本法》咨询,社会氛围有两个重点,一方面,香港社会已有共识,必须全面加快民主步伐,但同时间,人们不禁有个更根本的疑问:怎么能跟一个杀人政权订立政治契约呢?《基本法》能挡坦克吗?《基本法》还有什么意义?
事实是,民众对《基本法》咨询反应冷淡。根据当时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八成半受访者并无打算于10月底咨询完结之前,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任何意见。(注4)
但如你所料,在一片惶恐不安之下,颁布既没有延期,咨询还是重新启动。
从共识中力挽狂澜?
这段期间,香港并没有生长出一股能够将局面推倒重来的政治意志和现实力量。当时,主流政坛的政治贤达,又再力图影响咨询结果,他们积极在不同阵营间谋求较为民主化的“政制共识”。
这次,人们以共识之名,算是向中方施压,或表面上跟社会弥漫的无力感拔河。
当时,有两个方案较能反映出这种努力。
一是由殖民地政治精英(例如李鹏飞、邓莲如)提出的“两局共识方案”,该方案当时已经提出“2003年”普选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的民主视野,并且受到不少支持(注5);又或是,民主派及工商界人士一同协调出、相对保守的“四四二方案”:首届立法会的普选议席占“四成”,第二届是“六成”(天可怜见,在2013年的今时今日,立法会的直选比例,也不超过五成)。
值得一提是,以上两个方案有两点突破:首先是不同阵营的跨党派连合,像是上述民主派、工商界和两局议员,原本是“大缆都扯唔埋”,但他们因为六四而放下分歧(注6);其次是,两个方案均是保守阵营有份参与并主张(如工商界和两局议员),他们的取态都比之前走得更前。这折射出八九之后的社会心情,社会上下均要求“加快民主步伐”。
可是,这一切都无功而还,哪怕是如此温和的共识方案。最终出炉的所谓小宪法,跟以上的要求都有一段距离(注7)。
脱离香港的《基本法》
讽刺是,以上受到舆论关注的“共识方案”,大抵只是社会精英和贤达间的“共识”,它们到底有多大程度反映全体市民意愿,恐怕颇成疑问。有调查显示,很多巿民并不了解这些政制方案的内容(注8)。
再者,在这次最后咨询完结的前两天,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所收到的意见,仅占去年的百分之五,只三千多份(第一次公众咨询期有70000多份)。无可否认,这是个失败的咨询,正如一位评论者説道,六四后港人心死,基本法咨询已“无可无不可”。在此,看看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梁振英的回答,实在值得玩味。
不改厚脸皮本色的梁振英,对咨询反应表示满意,然后分别说了三个冷淡的理由,一是这次基本法草稿写得好,人民便无需表达意见;二,受六四影响;三,今次没有团体发起“一人一信运动”。
第一个是语言伪术,第二个是客观理由,但第三个则折射出更大的荒诞。梁振英所説的“一人一信运动”,就是在1988年第一次公众咨询期间,民主派收集的六万多份意见书(都是要求97年全面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机关则不少于半数直选产生)。也就是说,六四后的《基本法》脱离香港的程度,不单止市民反应冷淡,而且连群众运动式的一人一信运动也缺席,只余下民主精英间的协商和角力,纵穿然最终也不得要领
六四后,政治精英和团体走上协调和共识之路,而“九七普选”和全民投票(注9)等原初立场,都不再是重点。
历史怪胎
六四后,中方以快刀乱麻的方式再次启动《基本法》咨询,梁振英就语带恐吓地解释过:
“如果香港人放弃《基本法》咨询,在没有香港人参与的情况下,会给中国当权者一个藉囗,在《基本法》中加入一些不符合港人意愿的条文”,云云。
然而当时早已有评论予以揭穿,在一篇题为《不惩元凶——港人不参与基本法制订》,作者卢斯蒙建议将梁振英的话倒过来説也无不可:“在有香港人参与的情况下,会给中国当权者一个藉囗,强説制订出来的《基本法》已符合港人意愿,而实际上却不符合香港人要求民主的意识。”(14-06-1989)
这难道不是预言?!但至少当时的人仍然清色。
《基本法》定案后,一份民意调查显示,百份之五十五市民不满《基本法》,满意的只占百份之二十四(注11)。因而,愤怒立即爆发:罢课、焚烧《基本法》、港人信心降破六四低点(23-02-90《明报》)、狠批《基本法》的港方起草成员乃“橡皮图章”,余不一一。
可以说,若将《基本法》置回它的历史脉络,那么你就会知道,90年代通过的那一部小宪法,其实是脐带连系8964的又一历史怪胎。
(注1)例如,郑宇硕在一次访问谈到:“过往一向少人质疑的中英联合声明,如今已有人提出重写的论调:而基本法的价值也受到怀疑。”(20-08-1989,明报)
(注2)引自吴霭仪的《必须重新考虑联合声明》,1989年6月13日
(注3)去年《基本法》草案第一次公众咨询之后,人们信心尽失,因为中方漠视,民主派所提交的六万多份意见书,都是要求97年全面普选行政长官,立法机关则不少于半数直选产生,而自己弄出一个保守的双查方案,惹来假咨询的声讨。
(注4)仅有百分之一表示已向咨委会提交意见。同一调查表示,有八成受访者支持利用民意调查,选出最为港人接受的政制方案。此一民意调查受明报赞助及委托香港市场研究社进行,随机抽样选出五百四十一名市民做电话问卷调查。(29-09-1989,明报)
(注5)当时,不少区议会的投票议决结果、社区和学院的小型投票结果和民主派人仕,都表态支持《两局共识方案》。甚或,连坚持9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大律师公会也称“两局共识方案”“可取”。
(注6)保守派的取态比之前走得更前,同一时间,为了形成共识,一些民主派愿意折衷(如李柱铭和司徒华也表示过),不再纯粹坚持“九七年立即普选行政长官”的单一立场,而考虑支持“两局共识方案”或“四四二方案”(18-09-89,明报)
(注7)现今的基本法,首届立法会只有33%直选,第二届才40%。
(注8)注4中的调查也指出,对于坊间各政制方案,大部分受访者表示不明白;而对于九七年立法机关议席的直选比例,逾半受访者认为该占五成或以上。
(注9)六四之前,协调和共识之类的修辞,一直是中方的语言伪术,以之邉缘化时常“企硬”的民主派,要求民主派协调出不同阵营都接纳的方案。但民主派一直以全民投票回应协调的指控,协调不了就公决,就以公投方式一同到市民中去确定真正的共识。然而,六四后的协调路线,似乎是背离原初了。
(注10)1990年2月,基本法起草工作正式结束,明报社评引述了一项民调:“但同时,在政制模式是否能反映大多数民意这个问题上,认为‘不能反映’占百份之五十五,相对于认为可‘反映’的占百份之二十四”,相差成一倍。(1990年2月25日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