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3-01-31 21:19:37作者:
联合国难民署标志
对于逃亡难民进行庇护是保护人权的重要组成部份。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以及欧盟的相关协议和本国的相关法律,瑞典将对申请庇护人逐个检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足够的理由证明自己可能会受到迫害,瑞典可以提供难民保护。
难民保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信息:
姓名
国籍
宗教或政治信仰
性别
性取向
或特定社会群体成员的证明。
辅助性保护申请人条件:
瑞典将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查,如果申请难民标准不符合《联合国难民公约》,瑞典可以根据欧盟规则进行“辅助性保护”,或者根据瑞典的法律给予“其他类型保护”。
在他国被判处死刑;
受到非人道的身体酷刑和人格侮辱;
作为平民受到武装冲突的威胁。
其他类型保护申请人条件:
现居瑞典,且难民的本国发生武装冲突或严重冲突;
一定条件的虐待和迫害;
因难民本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而无法返回。
特殊处理情况:
当申请者无法通过难民标准,但又在瑞典本土出现及其特殊状况,如出现非常严重的健康问题。瑞典当局仅给予居住许可,但不能提供保护措施。
通过了难民保护、辅助性保护、其他类型保护、和特殊处理情况的申请人,瑞典都可以提供永久居住证,一般情况下,这个权限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极其特殊情况下也保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同时,根据都柏林协议,申请人无权选择由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瑞士等)中的哪一国来处理其案件,瑞典移民委员会也会在难民申请庇护后,确定是是否该由瑞典受理该申请。
儿童庇护申请:
移民法表示入境事务处应特别考虑儿童的申请。庇护申请中的所有儿童都有权倾听和发言;同时应审查儿童相比他们的父母,另有什么其他寻求庇护的原因;并尽可能多的提供给审核官关于儿童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其他寻求庇护的理由。如果没有父母在瑞典,儿童有权在调查期间有律师或者监护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