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致习近平总书记公开信

发表:2013-01-0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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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失地农民致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王岐山书记公开信

尊敬的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王岐山书记;

我们是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失地农民,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好政策下,我们生活的确有了改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灞桥区农民和全国人民一样生活有了很大的提高。有根据证明按2006年度实际情况,灞桥区农民每年每亩土地上可获得6800元以上经济收入。由于农民们的勤劳科学耕种管理和物价因果,创造了可喜的经济效益。也促进了灞桥区的社会进步。

民以“食”为天,农民是“土地”的主人。土地是人类“立命”之本!水是人类“活命”
之源!

土地是农民的命,没有土地的农民就等于失去了生存与发展的根。

然而,2008年10月,原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官商利益集团)政府,有恃无恐的以社会公益发展事业(挥霍着财政纳税人的血汗钱,反却暗藏玄机)假公济私、空套白狼,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不究。顶风拒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文件,对上釆取瞒骗和公开对抗。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规划审批手续,非法(横征)批准,低价征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骗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存在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属问题,已超国务院征地批准权限。且违规违法在《西安市民饮用水源Ⅱ级保护区》洪庆街办(田王村)、灞桥街(东渠村、西渠村、方家村)囤积、圈占储备农田耕地1700余亩。2009年12月,开始用于“毁田挖沙”敛财创收,危及(西潼、陕沪、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基础实施安全,2012年5月,毁尸灭迹设立“灞桥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涉黑(暴敛)收费,污染西安市民饮用水源质量。对下雇凶殴打维权护地村民(公安灞桥分局灞桥派出所不立案调查侦破,横加指责诬陷、迫害维权护地村民是特别无理取闹)进行血腥镇压、非法抓捕、拘留、关押判刑、追杀、亡命天涯等等。时至今日,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疑云重重,土地审批程序、文件扑朔迷离。村民依法维权(胡闹),依法上访(妨碍、扰乱社会治安)。迫使维权护地村民受到不公正待遇,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严重的玷污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形象,严重破坏了司法“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党纪国法”尊严,破坏了“党中央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公权力。在社会上引发强烈不满,影响极坏。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尊重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但是原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委书记陆治源、区长聂仲秋为首(鱼龙混杂、藏污纳垢)的(反党、反人民)腐败集团,伙同(洪庆、灞桥)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村组干部狼狈为奸。在2008年9月,以原灞桥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现更名为;西安市纺织城综合发展区〔灞桥生态湿地公园〕)项目开发为由,置党中央、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相关文件、政策法规于不顾。胆大妄为、无法无天,未办理任何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持有(土地储备)备案审批文件。把我们农民生活必须,合法耕种的土地(未批先占)低价强征、掠夺、抢占。实施非法倒卖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灞桥街道办事处〔东渠村、西渠村、方家村〕农民合法承包农田耕达1700余亩强征,每亩∕3.5万元-4.5万元不等。横征暴敛(倒卖)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搁置撂荒长达四年之久。藏污纳垢用于“毁田挖沙”破坏基本农田耕地敛财,设立“灞桥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再次收费创收,在西安市民饮用水源Ⅱ级保护区域(投毒污染、损公肥私、祸国殃民)贻害子孙的罪恶贪念。然而,灞桥区失地农民却看到的是政府更加贪婪残暴的抢夺、霸占农民承包合法土地,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此次灞桥区以“灞桥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名义征用土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灞桥分局)并未出面,亦未出具相关土地征用审批文件。我们有理由怀疑这是冒用灞桥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现更名为;西安市纺织城综合发展区〔灞桥生态湿地公园〕)项目开发名义苦害良民、欺压百姓骗取农民土地的恶性事件。时至今日,西安市灞桥区政府对违法违规批地、占地(毁田挖沙、设立灞桥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案件查处工作无任何答复。导致上述村庄周边“垃圾成山、荒草成林”,严重破坏了农村传统文化。民众叫天不应、呼地不灵!

2008年12月1日,维权控告“违规违法征地”村民,特邀“西北信息报社记者”跟踪调查,不料却被封口、无果告终。12月8日,失地农民为了捍卫法律尊严,为了公民诉权不为剥夺,为了追讨被地方政府、不法集团非法掠夺的私人合法财产,为了再次追讨被地方政府(官商利益集团)非法掠夺的私人合法(承包土地)财产,持“党中央、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文件”,率领该方家村三组8位村民赴灞桥街道办事处讨要公理,要求负责该方家村土地征用的灞桥街办基层科主管晏宁解释“党中央、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文件”指示,而灞桥街办基层科主管晏宁声称;“自己无权解释,谁给我工资就听谁的”。建议维权讨要公理村民前往北京“制定《严格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文件的相关部门解释”了解情况。此后,维权护地、讨要公理村民曾多次前往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处、西安市信访接待中心、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处、国土资源灞桥分局信访处、灞桥街办土地管理所要求出具建设规划、土地审批文件公告。而灞桥区政府却对上级管理部门督察函件压案推诿、行政不作为,灞桥区城管执法公然伙同官商利益集团(同流合污、诅咒为虐)不给力,反却成为助长(毁田挖沙、设立灞桥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污染市民饮用水源Ⅱ级保护区)敛财收费的帮凶。此后,维权护地村民依法投诉、控告、举报、上访无果。导致农民无地耕种,无生活来源、剥夺了农民基本生存权。乡、村、组干部依靠(挖掘机、装载机、渣土车)承包地段工程(毁田挖沙、设立灞桥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以及其它项目工程创收赚钱。失地农民阶级俗不可耐,依靠外出打工(劳务工)维持生计。

公民依法维权(护地)、捍卫《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尊严,守护集体、个人合法财产,合情、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之处。而西安市公安局伙同公安灞桥分局涉嫌蹂躏《严格土地管理》党纪,践踏《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法,故意隐瞒、掩盖、塘塞灞桥区政府“违规违法批地、征地、占地(毁田挖沙、设立灞桥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污染市民饮用水源Ⅱ级保护区)敛财收费事实真相乱作为。这是典型的司法不作为和司法腐败,与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相抵制。而灞桥区城管执法公然还伙同官商利益集团(同流合污、诅咒为虐)不给力,也反却成为黑帮社会集团欺压百姓,敛财创收的帮凶、保护伞。因此,失地农民对《严格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文件和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失去信心,对中央人民政府“执政为民”信任度越来越低。

请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公务,究竟是维护“党纪国法”尊严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财产利益?还是维护(官商利益集团)渎职、侵权(非法批准非农业建设用地、掠夺征用(囤积、圈占)占用〔毁田挖沙敛财、设立灞桥建筑垃圾消纳场收费〕土地违法腐败犯罪行为?

为此灞桥区失地农民千辛万苦依法进行长达四年(政府渎职、侵权〔毁田挖沙破坏麦田〕敛财在前。2010年10月19日晚22时许、维权护地村民〔魏碧侠〕抵制灞桥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非法强征,阻拦在承包的农耕麦田内的工程车辆、施工机械“毁田挖沙”,报警后公安民警现场勘察不立案〔逃离〕。此后反被〔跨村涉黑团伙“官二代‘刘波’利用父辈灞桥区人大代表,灞桥街办黄邓村书记兼村长的权力聚敛财富〕纠集、豢养的打手推搡、拖拉倒地,不醒人事无人管,其夫〔赵宏财〕怒脑气愤之时砸烂挖掘机风挡玻璃在后)的维权、控告。而公安灞桥分局于2010年11月9日涉嫌滥用职权故意弄虚,以维稳之名(灞公〔行〕决字〔2010〕第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枉法办案,于2010年12月15日-25日实施治安拘留10天处罚,干预司法公正。为此,维权护地村民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文件”,对(灞公〔行〕决字〔2010〕第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向西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而西安市公安局却伙同公安灞桥分局,涉嫌故意以(西公法行复[2011]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由(经复议机关调查〔无结果〕,西安灞桥科技园区管委会于2008年10月,按照政府〔无资质、级别名称〕规划〔无部门〕依法〔无法律名称依据〕征用〔无期限〕了方家村集体土地260亩,其中含申请人之承包地)土地征用审批造假。弄虚(欲盖弥彰)颠倒黑白〔行政处罚拘留10日〕事实真相。对“违规非法批地、征地,毁田挖沙”引发的“侵害农民合法利益、报复殴打维权护地”村民的犯罪反却不予立案。充当诬陷维权护地村民,姑息纵容、掩饰、避护、迁救违法“征用、倒卖基本农田耕地、毁田挖沙”涉黑敛财保护伞事实。此后,公安灞桥分局法制科民警秦洪亮竟公然(暗藏玄机)拿出一份(盖有方家村村民委员会图章〔土地征用〕)造假证明。以商业秘密征用土地为由,拒绝拍照、复印弄虚造假证明,拒绝提供任何征地审批文书,逃避法律处罚、制裁。而村民要求当地政府对这个土地的具体征地情况予以公开,亦遭到拒绝,也没有合法的建设、规划、征地审批文告。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依法要求撤销公安灞桥分局(灞公〔行〕决字〔2010〕第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惩灞桥区(官商利益集团)涉黑〔非法批准非农业建设用地、掠夺征用(囤积、圈占)占用(毁田挖沙敛财、设立灞桥建筑垃圾消纳场收费)〕土地,污染《西安市民饮用水源Ⅱ级保护区》环境(损公肥私、投毒污染、祸国殃民、贻害子孙)的腐败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生活艰难的灞桥区农民为了真理、法律、生存权、特向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新一届领导人发出呼吁。拯救被压迫、被剥夺基本生存权的灞桥区失地农民,再次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依宪执政、依法治国”。依法严惩原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委书记陆治源、区长聂仲秋为首的(官商利益)腐败集团,伙同公安灞桥分局局长胡建华、法制科负责秦洪亮,公安灞桥派出所所长张俊虎,辖区民警王小行、杨华峰,国土灞桥分局原局长李社、朱屯兵,灞桥街办党工委书记高波,主任权战盈、副主任王力,基层科主管晏宁等腐败分子。注;上述事实铁证如山!

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大家都知道地方政府官员们纷纷利用储备土地谋取私利,官商利益集团相互勾结,制造了大量的贪腐案件。农村在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吃喝、宴请、送烟送酒、沐浴洗脚,玩弄异性贿选乱象。贿赂金额,每张选票最低上百元,更有甚者多达上万元,这种贿选几乎村村都有,所以贿选就是因为当上村官。如今,灞桥区全民纳税买单,政府利益交换,促进了黑恶势力、黑帮社会全面参与维稳。可以通过“变更集体土地权属、倒卖土地,小房产交易、出租、向村民出售宅基地”敛财捞钱。可是,2010年3月,部分村庄并非规划或城中村改造,而乡村干部却滥用职权出售、乱批宅基地侵吞牟取私利,导致部分村民抢占破坏耕地、乱搭乱建(拟欲获取国家赔偿、补偿)住房现象倍增,更有甚者村民“舍弃老宅基牟取18万元利益,重新1.5万元购置新宅基”破坏农耕土地。土地“公有”,谁代表国家?当然是地方政府官员,包括村主任,乡镇干部。如果土地是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土地交易按市场价成交,官员就很难以从中谋利。

依法归还被非法强征、掠夺的土地,并给予合法的经济补偿。构建稳定、和谐社会,还民平安、切实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而西安市灞桥区政府是顶风抗法超权批地,违规非法欺下瞒上占地的组织、决策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违规超权、组织协调批地,非法掠夺、欺压百姓占地的实施参与者。各村组干部是违规保障占地,非法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不当得利的共同参与者(利益人)。

渴望“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为民请命的父母官大人,相信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严格土地管理审批程序,依法保护耕地红线。亲临该灞桥区洪庆街办(田王村)、灞桥街办(东渠村、西渠村、方家村)调查民情,反腐清查官商利益集团,乡、村干部,渎职侵权(不当得利)家庭财产、资产。切实维护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权威,切实维护农民阶级(土地承包使用权、房屋财产权)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坚决维护《西安市民饮用水源Ⅱ级保护区》管辖区域生态环境不受污染。确保西安市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西潼、陕沪、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基础实施安全。依法要求坚决撤销、取缔设立在《西安市民饮用水源Ⅱ级保护区》辖区的“灞桥区建筑垃圾消纳场”高危污染源。依法严惩贻害市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罪恶行径。依法要求公布乡、村、组干部家庭资产以及超标小轿车配置,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工程车辆(渣土车)收支来源明细详单。

“打铁先得自身硬、雄关漫道真如铁”这是习总书记十八大的一句话。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才能有效初进依法治国。切实加强廉洁自律,才能依法执政为民。铲除灞桥区政府(官商利益集团)的罪恶贪念(腐败),裸官下台,才能杀出血路,西安市灞桥区才有前途,人民才有希望。空谈误国,实干才能兴邦。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的《严格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才能构建和谐社会、复兴中华!腐败不除、天理难容;贪官该杀,社会才能和谐、公正。

此敬,

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方家村三组159﹟付1号
维权护地村民:赵宏财  魏碧侠
联系电话;15529221213 15529221223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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