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 告 人:李秀珍,女,汉族,,户籍:崇州市元通镇禹王村13组(农民)
控 告 人:甘廷华,男,现年26岁,户籍:崇州市元通镇禹王村13组(农民),母子关系
控 告 人:甘燕,男,现年17岁,户籍:崇州市元通镇禹王村13组(农民),母女关系
被控告人:崇州市元通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向斌,镇长
事 由:四次强制拆迁逼赶、自焚的重大恶性案件
要 求:
一、由被告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费。
二、恢复原有的健康身体状况,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费。
三、赔偿精神损失费、健康损失费。
事实和理由:
我户于1984年——1989年连续二次逼迁,家贫如洗,丈夫甘学田忧疾成病,无法医治去世,育有一子甘廷华。由于环境的逼迫再婚严泽良,育有一女甘燕,于1998年又遭至三拆迁,逼赶住猪圈房,再婚丈夫因事故去世,成了寡妇。家境十分困难,因安置补偿的无偿剥夺,借地震为名的“人工地震”为由制造的大拆大建。又于2009年3月30日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违法协议书,也未作补偿安置,强行搬走,搬进在自留地内修建的猪圈房内。前车之鉴,不予搬走,政府纠集黑势力进行夜间骚扰,白天威胁。其主要原因自留地靠路旁,不法商要占地修厂房,地方政府借机而强行借种种名义强攻硬逼进行拆迁,母亲勤劳一身,喂猪耕作的习惯,无法改变职业的观念,强行逼迫土地流转承包地。
母羊靠养猪维持全家人的生活状况下,共有30多头猪难以处置,再者无法过渡、居住。
由于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顾农民的生死存亡,于2011年7月30日元通镇政府调动公安干警参与非警务活动,借违章建筑为由,强攻硬逼、辱骂、威胁,又看到四周围几十多人站着,还喊着抓走。一气之下,一死了之,将家中半瓶汽油泼在身上,手拿着打火机,不知谁人开打的打火机点燃“自焚”。所有在场人员逃避责任,立即逃跑溜走,当即被群众发现,急打电话告知其子甘廷华,回时已造成严重烧伤3度,找政府时,叫我们写借条,否则不管,在这种紧急情况下,逼迫申请借款医治,申请书附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三十九条;《物权法》66条、152条;《土地承包法》20条、26条、27条:承包期内不得任意调整和收回;53条、54条:受法律的保护,处理的规定;6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经济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住居权、承包经营权、私有财产权、人身伤害 、失职、渎职侵权罪。国家明确规定,动用公安干警参与非警务活动,予以“双开”。事实证明:官商勾结案,给受害者和国家造成的巨大损失。本案事关重大,实属事关重大的典型案件,于2011年7月30日至今2012年元月6日,时隔5个月6天,事未报经中央,认为隐案不报,有案不查,压案不办,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性质特别恶劣,影响极坏,应以依法严查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主管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控告于
致 敬
控告人:李秀珍、甘廷华、甘燕
二O一二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