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四德”的原意是怎么被歪曲的(图)

作者:张晚林 发表:2011-01-2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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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博雅君子曰:传统文化固有诸多菁华,但亦有其不可免之糟粕,如“从四德”。我亦点头然其说,但细思量,此空泛之说实无多大意义,试想:哪一种文化能精纯到只有菁华而无糟粕耶?但菁华安在?糟粕又安在?有多少人真能说出耶?即便说“三从四德”即其糟粕,亦多是人云亦云、鹦鹉学舌之辞,实不知“三从四德”之真义。故笔者在这里不揣固陋,就我的所知与理解作一番分析,辟其谬而究其实,以就教于方家。

自新文化运动倡男女平等、恋爱自由以来,“三从四德”即最为人所诟病。

“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家庭的地位如此。欲使其就束缚、不反抗,又制成种种风俗、道德、教条、信仰以压抑之、训练之。由于这种结果,使女子能力益弱,地位益卑,于是人们更外玩视女子,虽女子自身,亦只合自轻自贱,因果相循,女子遂堕入十八层地狱而不克自拔。男尊女卑的观念,遂铁桶一般的铸就了。——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

即便是对传统文化浸润极深的蔡尚思先生,也作如是说:

女子被男子规定的礼教是:“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即所谓“三从”。女子从生到死,都是男子的附属品。几千来年,生为女子,多么不幸啊!中国更有儒家的礼教,生为中国女子,尤其是不幸中的大不幸!——《中国礼教思想史》

但无论是陈东原抑或是蔡尚思,都是截取“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这一片段来论“三从”,而未深究其文本看其历史文化上之意义。若只从这十二个字的字面看,则古代女性所受的压制太深了,简直惨无人道。笔者尝亦如是看,世人亦多如是看。但吾人若深究文本,则恐多有误会。

“三从”出自《仪礼·丧服》,其文如下: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

为了便于理解这段话,吾人须先知《仪礼·丧服》之大义。传统中国乃礼乐之邦,而丧葬礼俗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丧服”又是丧葬礼俗的一部分。所谓“丧服”就是生者为死去的亲属改变服饰以志哀悼、追念之情的礼俗。依据生者与死者的血缘亲疏关系或身份等级的不同,规定了五种等级的丧服制度系统,俗称“五服”。依此是斩衰服、齐衰服、大功服、小功服和缌麻服。同时,丧期也有三年、一年、九月、七月、五月和三月的不同。丧服与丧期在《仪礼·丧服》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错乱或破坏。其中,斩衰之服最为隆重而且丧期也是最长的三年。一般是“子为父”、“诸侯为天子”、“臣为君”服斩衰,这一最高级别的丧服表示死者之于生者为最尊贵的人。须服斩衰的情形共有十一种,其余四种丧服亦各有若干种情形,限于篇幅与主题,这里不一一介绍。但须知,古代对丧服守制是非常重视乃至是苛刻的。如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必须离职归家居丧守制,丧期结束方可复职。若国家一时离不开此人,须由皇帝下诏特批而不守丧,是为“夺情”。即便如此,往往亦被视为有违伦常,当事者承受之舆论压力不小。万历首辅张居正因“夺情”事件而险遭同僚之弹劾,即其显例。历史上因未守丧制而遭受处罚者亦时有之,此不细说。

上面一段文字,就是说明女子服斩衰之服的情形与道理的。其大意谓:

女儿出嫁了,只为其父母及父亲之兄弟服齐衰一年之丧。何以如此耶?乃因为女性不能守两个三年的丧期。何以故?男女有别也。其别乃在女子有“三从”,故其礼俗亦随之变化,无专一不变的道理。哪“三从”呢?就是未出嫁的女子跟随着父亲生活,已出嫁的女子跟随着丈夫生活,丈夫死后跟随儿子生活。所以,女子在未出嫁时,以父母为天;已出嫁之后,以丈夫为天。女子不守两个三年之丧期,犹如吾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天,女子亦不能有两个最尊贵之天也。

女子未出嫁时,本来须为自己之父母守斩衰三年丧。但因出嫁,不依赖父母而生活了,斩衰三年丧即转移至夫家,若此时父母去世,则只守齐衰一年丧。然而,如果女子被夫家休弃而回到娘家,则依然要守斩衰三年丧。这里在在只关涉到丧服礼俗的问题,并未涉及到家庭生活中女子服从谁的问题。谓女子没有自由而倍受压制,皆是后之好事者望文生义、以讹传讹之辞。由于“三从”离开了具体的文本与具体的社会礼俗而被望文生义地理解为“遵从”或“服从”,再加上现代人受西方个人主义的影响,多从个体自由与独立的角度立论,则“三从”确乎成了女性的地狱。但这决不是“三从”之本义,在古代也没有像现代人这样来引申“三从”之义的。中国是历来重视孝道,如果夫死以后作母亲的要无条件地服从儿子,则岂有孝道可言,简直是犯上而大逆不道。这种情况在历史上鲜有发生,但儿子无条件地服从母亲的却很多,如焦仲卿按母亲的意愿而休弃心爱的刘兰芝,就是其显例之一。甚至宋太祖赵匡胤亦是依其母亲的意思,将大位传给了其弟赵光义。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很多。

我们再来看“四德”。“四德”是对女子言行举止之要求,出自《周礼·天官·九嫔》:

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各帅其属而以时御叙于王所。凡祭祀,赞玉齍,赞后荐彻豆笾。若有宾客,则从后。大丧,帅叙哭者亦如之。

《周礼》又名《周官》,是古代官僚礼仪制度的大集成,周详而琐碎,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共分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与冬官六大系统,每一系统的官又有属官若干。九嫔是天官系统的属官,掌管宫内女御事务,服侍君王或协助王后行礼事。上面一段话的意思是:

九嫔掌管宫廷女御相关的事物与礼仪,以教育女御所应有的德行、言辞、仪态与劳动技能,各率所属之女御依次到燕寝侍候王歇息。如举行祭祀,将协助王后进献或彻豆笾。如有宾客至,则协助王后打理。如遇大丧,则跟从王后依尊卑秩序列位而哭。

依上可知,“四德”乃切就礼仪制度中,对女性有一定之言行举止的要求。郑玄进一步解释为:妇德谓贞顺,妇言为辞令,妇容谓婉娩,妇功谓丝枲。这种要求在重视礼乐的古代社会,无论如何也是不过分的。后来东汉的班超把“四德”发展为女性一般的行为规范。

女有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夫云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妇言,不必辩口利辞也;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也。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於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絜,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绩,不好戏笑,絜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此四者,女人之大德,而不可乏之者也。然为之甚易,唯在存心耳。古人有言:“仁远乎哉?我欲仁,而斯仁至矣。”此之谓也。——《女诫·妇行》

读了以上文字,无论如何,不能说“四德”是过分的要求,不但不过分,而且相当人道与宽容。譬如:妇德并不要求你才气聪明,但在性情、行为上要求你贞静而有羞耻感,做到合乎礼仪规范。妇言并不要求你能说会道,但要求你不道恶语,且说话时慎重思考裁择。妇容并不要求你姿色美丽漂亮,但要求你干净整洁。妇功亦不是要求你手艺过人,但要求你在做事时用心严肃,不嬉笑打诳。这些都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任何人,无论男女,都应该做到。可以说,“四德”对女性的要求,并没有在一般人之外再额外地增加什么。如果说,这样的要求算是对女性的压抑与鄙视的话,难道像现代人那样,纯粹张扬个性自我,毫无礼仪廉耻规范,如网络红人××姐般,才算是对女性的尊重吗?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只对女性提出行为要求,而不对男性提出?中国传统中没有对男性提出行为规范吗?中国的“三礼”,其规范多得不可胜数,令现代研究“礼学”的人望而却步,不敢深究,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为男性的行为制定的规范啊。以孔子之博学儒雅,亦且四处问礼学礼,岂能说对男性没有行为规范之要求耶?故孔子曰:“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在古代谁能逃脱于礼仪规范之外呢?譬如:与友人一起吃饭,现代人非搞得喧哗凌乱、酒气熏天不可,不如此即不能显示吾人之敬意,故常有人讽刺中国的酒食文化传统发达。但你若肯用心去看一下《礼记·曲礼》,那里是这样告诉我们的吗?若在古代亦如此,相信不会有人与我们同桌而食的。所以,值得讽刺的不是我们的酒食文化传统,而是吾人的无知与懈怠。

当然,中国古代是一个相当封闭的宗法农耕社会,而不是现代这样的open society,女性身处闺帏之中。这样,使得女性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生活经验,于是,女性多依靠男性来奉侍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女性多随从男性而生活,故《白虎通》谓:“夫者,扶也。”但既讲“夫者妻之天也”,则男性不仅仅是照料女性的生活,亦须予以呵护与敬爱,使其过上有尊严与归宿的生活。所以,古代释女子之“嫁”为“归”,如《诗经·周南·桃夭》有:“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故“夫者,扶也。以道扶接。”《礼记·郊特牲》记男子迎亲的情景如是:

执挚以相见,敬章别也。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壻亲御授绥,亲之也。亲之也者,亲之也。敬而亲之,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帅人者也。

对于这一段文字,《日讲礼记解义》中解释曰:

夫妇之道,敬以明别,而亦亲以明爱。故亲迎之后,妇升车,壻亲御。而授以绥者,躬亲之也。必躬亲之者,乃所以致其亲爱之意也。既敬而又亲之,则仁义两尽,即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出乎大门而壻车在先,是男帅女,女从男,夫妇倡随之义实由此始。盖妇人以顺为正,从人者也。是以有从父兄、从夫、从子,三从之义。而夫也者,何也?所以明乎丈夫之道也。丈夫也者,谓其能以才知帅人者也。则先后之序其不容紊也,决矣。——《日讲礼记解义》卷二十九

这里我们从哪里看出对女性的压制呢?夫婿之敬且爱,不正是女性的归宿吗?当然,女性限于其生活经验与文化水平,多只能随从男性。这就要求男性要为女性作出表率,此即“男帅女,女从男”之意。这样一来,对男性的伦理规范要求会更高。故云“夫也者,何也?所以明乎丈夫之道也。丈夫也者,谓其能以才知帅人者也”。《诗经》赞文王之德乃“刑于寡妻,至於兄弟,以御于家邦”,这正是对妻子、兄弟作出的表率。男性作出表率而女性恭顺之,则夫妇之道生矣。班超曰:

夫妇之好,终身不离。房室周旋,遂生媟黩。媟黩既生,语言过矣。语言既过,纵恣必作。纵恣既作,则侮夫之心生矣。此由于不知止足者也。夫事有曲直,言有是非。直者不能不争,曲者不能不讼。讼争既施,则有忿怒之事矣。此由于不尚恭下者也。侮夫不节,谴呵从之;忿怒不止,楚挞从之。夫为夫妇者,义以和亲,恩以好合,楚挞既行,何义之存?谴呵既宣,何恩之有?恩义俱废,夫妇离矣。——《女诫·敬慎》

夫妇生活在一起日子久了,免不了有狎玩之意,亦免不了有争较曲直之心。班超告诉女性不能没有敬意,亦不要事事争强好胜。这是在《女诫》中特就女性而言,但她并没有说男性可以没有敬意,可以事事争强好胜啊。若不然,何来“夫妇者,义以和亲,恩以好合,楚挞既行,何义之存?谴呵既宣,何恩之有?恩义俱废,夫妇离矣”之论呢?

中国古代是把夫妇之义看到很重的。故《中庸》云:“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而《周易·说卦》更是申明夫妇之大义云: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夫妇之道既有如此严肃之大义在,则儒家传统怎么可能一味地去压制、刍狗女性而一任男人专制非为呢?须知《大学》中把“齐家”作为儒家八条目之一,但“齐家”并不是以女性的绝对屈从为基础的,而是以“义”与“恩”为基础的。

现代人受西方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观念的影响,遂由此而反对男女有别。在上帝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观念都不错,中国文化也并非不承认,中国文化的“有教无类”、“涂之人可以为禹”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都表达了这种思想。但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一个显著的差别是:它不是依抽象的观念“推”出来的,而是通过“观”而来的,故其人间性、质实性与情感性更强。《周易·贲卦》象辞云:“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就是表达这种意思。由此,中国文化除了承认“体”上的平等性之外,一定还承认“用”上的差别性。《周易·系辞》中的一段话即是这种差别性的体现:

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大始,坤作成物。乾以易知,坤以简能。易则易知,简则易从。易知则有亲,易从则有功。有亲则可久,有功则可大。可久则贤人之德,可大则贤人之业。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

在中国文化中,正是依靠这种差别性而衍生出宇宙万物,故乾道是创造原则而坤道是生成原则。但差别性并不造成价值上的不平等,所以,如果说乾道“有亲”的话,坤道则“有功”;乾道“可久”的话,则坤道“可大”;乾道乃“贤人之德”的话,坤道乃“贤人之业”。在这里,你如何判别价值上的高低呢?乾道之德之创造固“可久”,但若无坤道之生成保合,则这德之创造终是一虚无流,决不可“大”,亦决无“贤人之业”生成。因而,差别并不否定平等,乃至是平等生成之基座。正是基于对男性与女性之差别的认知,《周易》“蛊卦”对于父母犯错而子女所给予的方式是不同的。“蛊卦”第二、三爻的爻辞及象辞分别是: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九三:干父小有晦,无大咎。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关于九二的爻辞与象辞,宋人李光释之曰:

臣事君与子事父母,其义一也。母为女君之象,亦阴柔之主也。……妇人之性虽曰阴柔,然亦有鸷忍强戾。果于为恶者,非能一旦使之翻然以从善也,当从容柔顺以辅导之。陈平之事吕后,狄仁杰之事武后,可谓得其道矣。吕后王诸吕,武后废庐陵王,二人未尝面折廷争。然卒安刘氏者,平也;卒返庐陵王者,仁杰也。若王陵褚遂良辈,徒至于杀身而巳,何补于治乱哉?!——《读易详说》卷三

九三的爻辞与象辞,其又释之曰:

子事父、臣事君,虽负刚明之才,足以干正家国之事。然失之太专,则子近于不顺,臣失之太强。固不能无小悔也,但不至大咎而巳。……人臣事君,如子事父,父有争子,君有争臣,其始未尝无咎悔也,然以刚且正,故得终无咎也。——《读易详说》卷三

李光的解释意思是:女性因具阴柔的特质,因而对于她所犯的过错,不能据理力争,当以柔性的情与理疏导之。汉之陈平与唐之狄仁杰就在这方面做得很好。但对于男性所犯的过错,则当刚性地据理力争,虽于子有不顺、于臣有太强之病,但终无太大的问题。这是很人性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如果我们忽视男女之差别,一味地去据理力争,好像理直气壮,最终不但至杀身之祸,而且于事根本无补。

因此,中国文化传统依据男女性别气质之不同,而强调女性的柔顺之德,难道就是对女性的压制与不公吗?这正是尽物之性的“物各付物”的放开精神。所以,“三从四德”无论是在历史文化层面还是在人性自身的层面上,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乃至尊重了女性,决没有把女性打入十八层地狱。当然,中国历史上确有诸多戕害摧残女性的事件发生,但这是人病非法病,不能都推给中国文化,更不能推给“三从四德”。试问:当今社会,这样的事发生得还少吗?!“三从四德”早已被推倒了,而这又该什么来负责呢?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文化向来不推崇以“声”与“色”的暴力与恫吓来治民。故《论语·为政》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中庸》有:“《诗》曰:‘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子曰:‘声色之于以化民,末也。’”而何以在夫妇问题上则独推“声”“色”之专制耶?这是笔者所不能理解与苟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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