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谓根本大法,就是它的所有规定都是至高无上,任何党派、团体、组织和个人以及这个国家的政府、立法机关都必须无条件遵守,不得违背。近代社会以来,尤其是最近这一百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凡是制宪的国家,它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其它一切方面,若想要正常、有序、和谐地存在和发展不受囿于这个根本大法就几乎没有可能。
极其不幸的是,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4年制订宪法以来,宪法就从未成为过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国家的权力者和权力机关从一开始就在肆无忌惮地违背和践踏宪法,把宪法当做招之即来挥之则去的婊子,想怎么玩弄就怎么玩弄。从1955年的批胡风,其后到“反右”运动,到大跃进炼钢铁,到人民公社食堂化,再到“文化大革命”,到刘少奇、贺龙之死,到“四人帮”倒台,这一桩桩一件件,无一不是在明目张胆地公开强奸宪法。而与之相伴随的是,中国社会、中国人民遭遇到了史无先例的空前灾难,这仅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初,中国有数千万老百姓被活活饿死就可略见一斑。
遗憾的是,在现今的中国,人人都知道宪法神圣至上,而我们的权力者和权力机构缺仍然在一以贯之地不遵守,不执行。请看事实:
一、中国共产党违宪。
1、[[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宪法]]第一百零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过家权力机关。”[[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但是,在我们国家,众人皆知的事实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都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选举;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都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无权选举。并且,由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决定的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并非真正的行政首长,真正的行政首长是党的各级委员会书记,他们才是各级行政区域的最高领导者和指挥者。[[宪法]]在序言中虽然明确规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宪法]]并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都必需由中国共产党决定,也没有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书记的权力要大于各级行政首长的权力。
应当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方案,[[宪法]]完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因此,遵守了宪法就等于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果中国人民在遵守[[宪法]]的同时,还必需由中国共产党来决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并且,这些行政首长还必须听命于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书记,那么,[[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从何谈起?人民又何以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岂不是在愚弄、欺骗中国人民?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违背了[[宪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九十六条。当然,如果要彻底、全面体现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地位而又不违背[[宪法]],亦可以把上述规定从[[宪法]]中删除,修改为由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样既省钱、省力又省事(至少不要再在表面上层层选所谓“人民代表”,选行政首长,召开这种那种毫无意义的会议},利国利民,何乐而不为!
2、[[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是,中国共产党违背宪法规定,在它的各级委员会都设立有“政法委员会”,以此来领导、指导各级法院对重大案件尤其是所谓的“政治性案件”、“群体性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而各级法院对这个“政法委员会”的指令都必需无条件不打折扣地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此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违宪。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却违背宪法规定,把中国公民的选举权几乎完全剥夺。依据该[[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有权力选举乡、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实,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不是真正由公民自由选举产生)。
而在选举市、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过程中,在选举县长、市长、省长、总理、国家主席的过程中,该[[选举法]]则把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公民全给排斥掉,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十亿选民中(除掉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及被剥夺政治权力者),有九亿九千八百多万公民无权选举市、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无权选举县长、市长、省长、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甚至连乡长都无权选举)。
在这里,中国公民哪里还有一点点所谓的选举权!或许有人会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代表可以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市代表可以代表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县代表可以代表全体选民,这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自然就是全体中国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了。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爷爷相中的女子肯定可以做孙子满意的媳妇;我的亲戚的亲戚的亲戚肯定也是我的亲戚;逻辑学中的“传递关系”公式应当立即宣布为错误;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政府也完全没有必要再存在,而可以用党章替代[[宪法]],用党的组织替代政府,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在人民中产生的,它完全代表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因而它的程章和组织不可能不代表中国人民的意愿。既然如此,还有何必要兴师动众劳民伤财层层搞人民代表选举,搞乡长、县长、市长、省长、国家主席选举 ?
三、国务院违宪。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毫无疑问,[[宪法]]第三十七条所指的“逮捕”,他的本质含义应当是“监禁”,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决非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那种“逮捕”。否则,[[宪法]]就是在明确告诉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没有犯罪嫌疑的公民予以监禁,可以非“逮捕”名义实施,这就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是这样,[[宪法]]就完全背弃了它必需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任务,它就不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而只能算是专制王朝公开侵害人权的”家法“。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谋福祉的中国共产党制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因此,[[宪法]]第三十七条中的”逮捕”,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把它理解为“监禁”。这样,[[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准确含义即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我们的中央政府却公然违背[[宪法]],制定了[[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遣送规定]](此规定2003年因孙志刚事件引起全民愤怒,国务院被迫撤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的没有犯罪嫌疑的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便实施与罪犯没有本质区别的监禁。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既然是结社自由,那么,公民只要有结社的意愿,即可去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成立(成立后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则属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国务院在其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中却规定,公民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社,必须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民政部门不予受理。而所谓的主管部门,就是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这样,公民的结社自由就完全掌握在了党和政府的手中。党和政府同意你结社,你就可以结社,党和政府不同意,你就只能望天。如果一对恋人去办理结婚登记,相关部门却向其索要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双方父母出具的批准证明,没有证明就不予登记。这还叫婚姻自由吗?同理,公民结社如果要得到主观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去相关部门申请登记,这还叫结社自由吗?所以,国务院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把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已经剥夺得赤身裸体,无一丝一线。
当然,权力者和权力机关的违宪事实,远不止以上所述,还有大量存在,如政府剥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问题,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对依法上访的公民予以迫害的问题,法院把应当公开审理的案子秘密审理的问题,等等,等等,恕我不一一列举。
正是权力者和权力机关的以上种种违宪,使得当今的中国社会已经陷入到官员普遍腐败、司法横不讲理、财富滚滚流向红色资本家囊中、百姓冤苦无处申告的罪恶时代。看而今茫茫中华大地,怨声载道,危机四伏,民众的愤怒随时都会象火山一样爆发。难道要等到人民再一次揭竿而起吗?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承受的苦难全世界排在前列的我们这个民族,既不可能再容忍由权力者 肆意践踏宪法而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深重危害,也再背负不起暴力将带来的屠杀、毁灭、穷困、萧条、饥荒、瘟疫......
因此,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特郑重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即通过决议,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对权力者和权力机关的一切公共行为进行宪法审查。唯有如此,才能拯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被罪恶淹没,不被烈火烧毁;唯有如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块土地上才有可能出现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和谐,人人都有一张晴朗的灿烂的笑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