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09-06 03:29:01作者:
美国签证类型(总贴) 此贴介绍美国签证代号和签证类别简介
有些国家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根据申请签证者的不同事由,用各种不同的字母代号标明在所签发的签证上。这种字母代号就是签证代号。
目前使用签证代号最多的是美国,其中非移民签证代号有18种之多,每个种类再细分为多项。简介如下:
(1)A类签证(即外交公务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A-1:外国政府派驻美国的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成员;
A-2:外国政府的其他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A-3:A-1和A-2类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2)B类签证(即商务旅游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B-1:以经商贸易、考察访问等处理有关事务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员;
B-2:短期探亲访友、旅游观光者。
(3)C类签证(即过境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C-1:过境的外国人;
C-2:过境去联合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
(4)D类签证(即机组人员,海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
各国国际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和*船上的海员。
D-1 船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来搭乘的*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船员或飞行人员(不随原来搭乘的*船或飞机离境者);
(5)E类签证(即国际条约或协议投资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E-1: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2: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6)F类签证(即留学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F-1:留学者(即自费留学者);
F-2:F-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7)G类签证(即国际组织员工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G-1: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首席常驻代表、代表下属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属成员;
G-2:政府未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3:政府未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或者非国际机构组织成员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4:国际机构组织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G-5: G-1、G-2、G-3、G-4人士的侍从、私人雇佣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H-1 具有杰出成就及能力的临时工作人员;
H-1 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
H-2A 提供短期农业劳务的人员;
H-2B 提供短期非农业劳务的人员;
H-3 受训人员;
H-4 H-1、H-2、H-3人员的家属;
I 新闻工作人员,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客;
J-2 J-1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国际公司受调派人员;
L-2 L-1的家属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职业学校的学生;
M-2 M-1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有特殊成就,来美寻求其继续工作,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P 运动家、艺术家、演艺人员在美国团体交换计划下,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Q 国际文化交流人员;
R 神职人员;
NATO-1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约驻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有关人员。
有些国家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根据申请签证者的不同事由,用各种不同的字母代号标明在所签发的签证上。这种字母代号就是签证代号。
目前使用签证代号最多的是美国,其中非移民签证代号有18种之多,每个种类再细分为多项。简介如下:
(1)A类签证(即外交公务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A-1:外国政府派驻美国的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成员;
A-2:外国政府的其他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A-3:A-1和A-2类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2)B类签证(即商务旅游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B-1:以经商贸易、考察访问等处理有关事务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员;
B-2:短期探亲访友、旅游观光者。
(3)C类签证(即过境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C-1:过境的外国人;
C-2:过境去联合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
(4)D类签证(即机组人员,海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
各国国际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和*船上的海员。
D-1 船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来搭乘的*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船员或飞行人员(不随原来搭乘的*船或飞机离境者);
(5)E类签证(即国际条约或协议投资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E-1: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2: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6)F类签证(即留学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F-1:留学者(即自费留学者);
F-2:F-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7)G类签证(即国际组织员工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G-1: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首席常驻代表、代表下属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属成员;
G-2:政府未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3:政府未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或者非国际机构组织成员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4:国际机构组织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G-5: G-1、G-2、G-3、G-4人士的侍从、私人雇佣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H-1 具有杰出成就及能力的临时工作人员;
H-1 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
H-2A 提供短期农业劳务的人员;
H-2B 提供短期非农业劳务的人员;
H-3 受训人员;
H-4 H-1、H-2、H-3人员的家属;
I 新闻工作人员,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客;
J-2 J-1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国际公司受调派人员;
L-2 L-1的家属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职业学校的学生;
M-2 M-1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有特殊成就,来美寻求其继续工作,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P 运动家、艺术家、演艺人员在美国团体交换计划下,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Q 国际文化交流人员;
R 神职人员;
NATO-1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约驻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