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B-2签证的申请、延期及转换
B-1/B-2签证可分为三个月有效期,一年有效、三年有效、五年有效、十年有效和永久性有效。入境次数也分为一次和多次入境有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美国使领馆或同一使领馆的不同领事,对签证的有效期或入境次数都有极大的酌处权。
目前香港和台湾的居民比较容易申请一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的B-1/B-2签证,中国大陆居民比较容易申请的是三个月至一年、一次或多次入境有效的B- 1/B-2签证。申请B-1/B-2签证的难易视不同的国家和情况而定。美国对部分国家的观光实行免签证,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新西兰、西班牙、瑞典、英国等。但目前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公民均无B-1/B-2免签证待遇。
B- 1/B-2签证的签发由美国海外领事机构自行决定,美国境内的移民局不予过问。同B-1签证一样,由领事当场决定,因此又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甚至不太友善,在申请B类签证比较困难的地区,如中国大陆,一般来讲,签证领事考量的主要因素是申请人赴美的必要性和申请人是否有移民倾向。经济能力在理论上是个重要考虑因素,但在签证实例中往往并非最重要,而且自己会准时返国。
申请B-1/B-2签证延期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同B-1/B -2签证相同,只是申请延期的信函可能是邀请方,申请人的亲友或申请人本人。移民局一般不会过多强调申请延期的理由是否充份,而是更主要的考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其在美的开销。因此,申请B-1/B-2延期,申请人应更多的考虑提供自己的存款证明,如果存款额不够,需要亲友出具经济担保书。
对B -1/B-2签证的延期申请,移民局一般都不会拒绝,如果拒绝,原因大部份都是申请人的经济能力不够或经济担保不足。因此,如果B-1/B-2签证延期被拒,申请人应考虑提供新的、更有力的经济证明。要求移民局“从新考虑”(Reopen the Case),其方法和程序同B-1/B-2签证相同。如果申请再次被拒,申请人最好按时离美,以免影响今后再次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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