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6-05-27 19:42:00作者: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信访人以自杀相威胁的要负法律责任。
按规定,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发生以上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