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涟水县实验幼儿园谢观芳起诉 江泽民李鹏尉建行韩杼滨

发表:2004-09-1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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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看中国帮助转载《起诉书》(为不引起法轮功人误解,已删除有关法轮功部分)

起 诉 书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原 告 人:谢观芳,女,37岁,汉族,江苏省涟水县实验幼儿园教师,住涟水县涟城镇环城南路县教育局宿舍区。

被 告 人:江泽民,男,70余岁,原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家军委主席。

被 告 人:李 鹏,男,70余岁,原全国人大委员长。
被 告 人:尉建行,男,70余岁,原中共中央纪委书记。
被 告 人:韩杼滨,男,约70岁,原中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诉讼事由:原告于1997年4月遭中国江苏省涟水县检察院部分检察官非法拘禁两天(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2000)淮法委赔字第7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已认定),并被非法搜查住宅、非法扣押财产七年多(淮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经由县至国家有关部门层层控告,有关部门因理屈词穷而不予理睬,遂多次欲向上述四被告人控告,奈警卫森严无法得见,只能以信件形式向其控告,但因上述四被告人尸位素餐,不问百姓疾苦,致原告被涟水县检察院非法扣押近八年的财物未得依法处理,依法应被追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事责任的县检察院直接责任人未受法律制裁,故对上述四在其位不谋其政、放纵属下恶吏粗暴践踏法律、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之庸碌无为者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此案,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认定涟水县检察院非法拘禁守法公民、非法搜查公民住宅、非法扣押公民合法财产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认定由于上述四被告尸位素餐、渎职(起码属于不作为)致使原告依法应于七年多前就讨回的公道至今未能获得,至现在仍在进行这艰难的诉讼,判令上述四人向原告赔礼道歉,结合中国公民赵燕在美国因犯罪嫌疑被打所要求的损害赔偿及对打她的警察惩罚性赔偿要求数额,判令上述四被告因以不作为的方式不依法履行指令、督促其下级保护守法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义务、不尽领导人职责的渎职、失职行为,致原告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住宅权利、财产权利遭非法侵害,加上近八年的控告、申诉,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精神遭受巨大伤害,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万元,以为占着茅坑不拉屎者戒!

事情发生经过及向被告等控告情况:

1997年4月,县实验幼儿园会计陈竞武及两教师朱序春、金红梅因和园主任宋正莲有矛盾,被园主任宋正莲通过教育局在非正常人事调动时期调入条件稍差的县向阳小学幼儿园工作,三人向主任交涉请求留下未遂,会计陈竞武即提供材料说园主任宋正莲等克扣幼儿伙食费,两教师朱序春、金红梅写了封举报信向省领导反映,省领导批示查处,县检察院主持工作 副检察长徐春雷(当时的检察长黄俊连因向被举报有经济犯罪嫌疑被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15年的原县高沟酒厂厂长曾以才、县粮食局局长夏自然通风报信及经济问题被停职检查,现任县国土局副局长)、副检察长郑庆年(后调县公安局副局长,现因经济问题取保候审)等接信后,先是违反规定,将有举报人朱序春、金红梅签名的举报信送交涉案的原幼儿园主任汤雷任副局长的县教育局,让局领导包括被举报人之一汤雷过目,然后教育局让被举报人汤雷副局长到县向阳幼儿园找举报人朱序春、金红梅到局谈话,致会报人朱序春和被举报人汤雷在去局途中即发生争吵。检察院4月4日对幼儿园两任主任汤雷、宋正莲、会计陈竞武刑事拘留,然后把幼儿园所有教职工从94年元月至97年2月根据《幼儿园奖惩条例》考核兑现的加班费、代课金、误餐补助、考勤考绩奖等累计,说是“教职工贪污的幼儿伙食费”,要求按照他们口头宣布的数字追缴。幼儿园教职工对此有异议:1、教职工按园制度考核兑现 奖金、星期天、节假日加班等拿的补助天经地义,领导不说,教职工便没有人知道这钱的出处,且任何一个人在拿他所应得的钱时不可能问领导这钱的出处是否合法。因此说教职工“贪污”于理不合、于法无据;2、听说园主任宋正莲在96年中秋、97年元旦两次去淮安市区购买毛毯、今世缘酒及以“红包”形式送给某领导人约30000元,而徐春雷等宣布的退款名单及数额中无此领导人,有人说那钱被分摊到教职工头上由教职工代出(据后检察院出具的几份法律文书:1、涟检反建字(1997)第3号《检察建议书》认定“发给教职工303564元”;2、涟检诉字(1997)第108号《起诉书》认定“发给教职工282519元”;3、涟检反建字(1998)第1号《检察建议书》“分发给教职工282519元”;4、涟检反贪撤字(1998)第1 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发给教职工282519元”。其中,第1份的“303564元”是检察院口头要求教职工退款总额,第2--4份的282519元是经过被捕者核实后认定的教职工三年实际得款总额。这四份法律文书均是县检察院出具,明显有30000多元出入,以被捕的主任宋正莲、会计陈竞武为例:按“发给教职工303564元”计,宋正莲被要求退款8468元,陈竞武被要求退款8046元,宋、陈被捕后经核对账目,也就是按“发给教职工282519元”计,上述2--4份法律文书一致认定宋正莲“分得7144元”、陈竞武“分得6781元”,即宁正莲被多分摊1324元,陈竞武被多分摊1264元,幼儿园共有职工20多人。由此可见教职工听说的“替一领导分摊部分钱款”决非空穴来风),大家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下,且检察院应当出具书面退款通知;3、基于上述原因及因教职工们每次领款均有完备的手续,需由分管领导根据园有关制度考核、会计造好工资表经主任审核批准,然后由教职工签字方可领取,所以教职工们认为自己应该核对一下检察院公布的数字是否属实及确实是自己签名再行退款。然而,徐春雷等 断然拒绝了教职工们的要求。教职工们因未能核实账目均未退款。

4月13日上午,我用借的一台录像机和我家的一台在家为幼儿园翻录幼儿节目。约8点,检察院反贪局长徐金华带10多名检察官到我家中传唤我,我回答我没犯法,凭什么传唤我?徐金华即大吼:“传唤不到,实施拘传!”随即冲上几个检察官将我押上停在距我住宅100多米外大路边的警车,带到县检察院关押。其时我为幼儿园录制节目的录像机及电视机都没能关。到检察院后,徐金华便要求我打电话回家叫家人带钱去检察院赎我。我提出核对一下帐目就交,被徐金华训斥后告知:绝对不可能让我看到帐。我家人听说我被抓了,带钱赶到检察院询问情况,徐金华等亦答复:交钱放人。我家人说核对一下,无误立即交钱。徐金华听说看帐,立即叫人将我家人拒之门外,随之将我秘密转移至驻涟部队驻地关押。

我家人无奈携幼儿园十多名教职工连夜赴省城南京控告县检察院非法拘禁女教师。14日下午,省信访局牵头,省教育厅、省检察院派人联合会办此事。他们听了我家人及教职工的反映后,研究决定:检察院拘禁未被立案的教师,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退款问题由县教育局协商解决,教职工领取加班费、代课金及奖金等,合理合法,至于加班费等资金开支渠道错误可用合法支出填补不合法支出。并决定由省检察院人员打电话要求县检察院立即无条件放人。县检察院于约4时许接到电话,当时即答复:“谢观芳早已回家了”,然后又组织近三十名检察官,于答复“人早已回家”后约一个多小时后分乘三辆警车押着我到我家中抄家。他们到我家后,拿着因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和严重经济问题被停职检查的原检察长黄俊连签发的《搜查证》到我家中搜查,期间为了貌似依法办案,还在我家中拍摄了大量照片。最后,扣押了我家的两支汽枪、一台电视机、二台录像机(包括借的别人一台)、现金2000元。

事情发生后,我多次向县检察院控告、申诉,但其置之不理,98年底,我提出要求县检察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确认。99年4月,县检察院答复“无侵权情形”(涟检确字(1999)第1号刑事确认书),我不服,申诉至淮阴(现淮安)市检察院,5月,市检察院答复“涟水县对你的传唤没有严格执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检察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中已作了自查自纠,维持县检察院确认书”(淮检复确(1999)01号复查确认决定书),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县检察院根本不承认自己有侵权情形,市检察院何能认定它“已作了自查自纠”?它“无侵权情形”又能查什么、纠什么?市检察院对县检察院的包庇就是这样的睁着眼睛说瞎话!我不服向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要求,市法院经两次审理,决定“谢观芳不是犯罪嫌疑人而被违法传唤,并被限制人身自由2天,赔偿人民币58.88元,对违法传唤造成 影响,涟水县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市、县两级检察院未对涟水县检察院搜查、扣押财产的行为确认违法,赔偿委员会不受理检察机关未确认的赔偿案件,其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市法院的赔偿决定下达后,县检察院将50余元的赔偿款送市法院,对市法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决定未予理睬;对我控告并要求确认其搜查、扣押财物的行为是否违法需给书面结论的要求没给过任何答复,也没有处置我家被扣押财产的任何处理决定。为此,我向市、省、国家有关部门和领导多次控告,均无答复。无奈我只好向被告人江泽民、李鹏、尉建行、韩杼滨等控告,然而终因这些“人民的公仆”平日深藏于萧墙宫闱之内,致我们这被称“当家作主”的群众无法得见而不能当面“告御状”,只好以邮寄信件的方法向其控告,仅2002年12月初我去北京控告时就向上述四被告本人及其下属机构寄发或请求转呈信件达数十封,但上述四被告没半字答复。被告人江泽民作为共产党总书记、国家主席,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是负有健全法制、加强法律实施工作职责机构、国家权力机构的最高领导,集党、政大权于一身,却在自己国家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自己豢养的一帮为非作歹的所谓“人民检察官”的粗暴侵害后,多方控告无果不得已向其反映、控告的情况下,噤若寒蝉,自己平时吹嘘要“依法治国”,谁知却鞘逞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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