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案:美法院发传票辽宁省府或被迫应诉

发表:2003-08-25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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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身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前董事长仰融在美国华盛顿状告辽宁省政府,使得围绕着仰融与辽宁省持续一年之久的华晨汽车产权事件,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案传票,并根据海牙国际公约有关规定,以UPS特快专递挂号方式寄往中国北京司法部,转送辽宁政府。

对于仰融案件未来可能的发展情况,中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卢松教授认为,这起跨国诉讼过程至少要持续一两年,辽宁省政府几乎无法摆脱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为了维护中方利益,中国政府必须应诉。

美法院寄送传票

据香港商报披露,美国联邦法院于北京时间8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仰融案”,指辽宁政府以非法手段侵占属于仰融的华晨中国汽车控股公司的授权,该案以当时的市值计算约为8.3亿美元,起诉方另外要求3亿美元的赔偿。

联邦地方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分庭于北京时间8月22日就仰融、仰融夫人及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起诉辽宁政府非法侵占财产权一案,正式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诉讼传票”,被起诉方是辽宁省政府薄熙来省长或其他授权政府官员。

传票要求被告方须于传票送达60日内,向原告律师针对该传票作出答辩,如被诉方未按时送达签辩,法院将缺席判决被诉方败诉,并作判决作出诉状要求的赔偿。

中国应勇敢应诉

仰融在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以个人名义起诉辽宁省政府,此案在当地时间8月7日一经受理便在海内外引起了巨大反响。香港《亚洲周刊》对此评论说,辽宁省政府陷于两难:应诉则开了先例,不应诉则面临缺席审判乃至海外财产被美国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

那么,这个据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地方政府首次成为外国法院被告的案件究竟会走向何方?就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国际先驱导报记者专访了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卢松。对于此案的诉讼程序,卢松教授的首先判断是,中方几乎无法摆脱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而且中方应诉并不可怕,拒绝回应显然不是上策。

这次“仰融案”的被告是中国省级政府,此案会让人联想起上世纪80年代的“湖广债权案”,也有人认为两个案例有相通之处。“湖广债权案”以新中国中央政府为被告,原告是满清政府债券的美国持有人。卢松教授说,当时中美两国立场强烈矛盾,而且互不妥协,以致美国阿拉巴马州法院缺席判决中国政府败诉,后来中国政府委托美国律师到美国联邦地区出庭,作为“特别应诉”主张国家主权的管辖权豁免。

但卢松教授指出,两个案件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因为“湖广债权案”的最后解决有赖于一个技术环节──1976年才颁行的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对于以前的案情没有溯及力,这是中美都认可的。双方对立虽然始终没有和解,但美国国务卿借此对联邦法院施压,促使其撤消了判决。

但是,21世纪初发生的“仰融案”,争议案情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卢松教授认为“湖广债权案”的解决方式在当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他对记者说,辽宁省政府在“仰融案”中作为被告主张管辖豁免是不会被美国法院接受的。对于以他国政府为被告的诉讼,“国际法上的规定很少,除了欧盟以外,各国间没有普遍参与和接受公约,而海牙私法会议近年正致力于起草这样的公约,但毕竟还没有成型”。因此卢松教授说,各国法院实际上完全有权对它们认为必要的民商事诉讼行使管辖。

基于一国司法权,对于外国主权豁免的争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停止过。可是主张绝对豁免的声音越来越不合时宜了。卢松教授认为,自1976年美国颁行《外国主权豁免法》后,大批国家纷纷仿效,主张有限豁免的势力越来越强。据此,一国政府从事的商业行为便不享有豁免权。“其实中国政府对此也持灵活态度,争取使国际诉讼便于维护国家利益。”

所以,辽宁省政府若要求“特别应诉”而不被视为放弃豁免权,美国法官不可能接受,他们要依国内联邦法律行事。但坚决不应诉也并非是解决问题的上策。

卢松教授主张,中方“必须要应诉,不应诉的结果肯定不利”。不应诉意味着中美双方在司法途径上的根本对立,其结果并不是建设性的。虽然美国联邦法官受“先例应当遵循”的判例法原则支配,决意受理此案,但中方在诉讼程序上“仍有文章可做”。虽然无法看到具体的法律文件,不便发表有关案件实体的看法,但卢松教授说,诸如“产权问题涉及国有资产和中央部门,辽宁地方政府是否适合作为本案被告”以及“审理上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等都可以作为异议的理由。

可是中方应诉面临的困难不容小觑,卢松教授指出,美国法院“证据发掘”制度可能令法官列出一系列中方有关主管人员的名单,让他们远赴美国出庭作证,而且漫长的诉讼过程至少要持续一两年。

最后卢松教授说,假如中方败诉还不一定就会全输。管辖豁免的放弃,不等于强制执行豁免的放弃,何况对于可执行财产的范围会引发技术性问题:被执行的是“新华晨”的财产,还是辽宁省政府甚或中国政府财产?而且,很多案件在执行阶段还是可以达成和解的。总之“应诉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此类事件未来还会发生,中国政府和法律界应当不断学习诉讼技巧,依国际通行惯例解决类似难题。

(多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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