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控江泽民案的分析

作者:丘宏达 发表:2003-02-28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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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轮功人士向伊利诺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U.S.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Northern Illinois)控告江泽民主席迫害法轮功人士,其主要根据是1789年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行为法(Alien Tort Statute),其中规定,联邦地方法院对外国人违反国际法(Law of Nations 通常也说为 International Law)或美国所缔结的条约有初步管辖权。

这个法条多年未曾适用过,但在1980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菲拉第加控比(V.Pena-lrala)(630F.2d876)一案中适用,该案原告是二名巴拉圭人,父亲与女儿控告前巴拉圭总检察长,促使其子(即女儿之兄)因受刑致死。理由是当时国际法已禁止刑求,根据是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禁止刑求,在1984年12月10日联大又通过禁止酷刑和其它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公约。

上诉法院重审判决被告应付原告之女每人五百万美元。但在判决前,被告违反美国移民法,已由移民局将其驱逐出境。

上述案件之后,美国会又在1992年通过酷刑被害人保护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加强对联合国条约的执行。

在1989年5月20日中共前总理李鹏曾发布戒严令,导致军队镇压学生的天安门屠杀事件,而后李鹏来美,逃亡到美的天安门事件受害学生们向纽约联邦地方法院提出控诉,但是因李鹏有美方人员保护,未能将控案复本及传票交给李鹏,所以控案无效。目前中共与美国均是“禁止酷刑和其它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公约或处罚公约”的条约国。但是外国元首有豁免权,所以江泽民可以请美国律师出庭说明此点,而美国国务院也会以法院的顾问(amicus curiae)身分提出意见,请求将此案打消。

但江任满以后,对其任内所行之事还有没有豁免权,恐怕又要再进行诉讼,因法轮功信众遍布世界各地,随时可能再对江泽民兴讼。
 
笔者认为,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北京当局应取消对法轮功活动的限制,还给人民信仰及集会的自由。

(原载世界日报,作者为马里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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