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0日,美國國務卿布林肯宣布2020各國人權報告。(圖片來源:MANDEL NGANPOOLAFP via 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1年4月15日訊】近來,中美兩國政府分別就對方的人權問題展開激烈的論戰。在3月18日阿拉斯加會議上,雙方在開場白中就對人權問題展開唇槍舌戰;接下來,3月24日,中國國務院發布《2020年度美國侵犯人權報告》;幾天後,3月30日,美國國務院發布《2020年度國別人權報告》,其中對中國的人權問題嚴厲批判。你來我往,針鋒相對,十分激烈。
美國政府批評中國政府侵犯人權,中國政府也批評美國政府侵犯人權。這種相互指責,誰有理誰沒理?抑或是都有理?
照有些人看來,中美兩國政府都有侵犯人權的問題,半斤八兩,彼此彼此;或者是,一個侵犯的多一點,一個侵犯的少一點,五十步笑百步;再或者,是小巫見大巫。總之,他們認為中美兩國政府都有侵犯人權的問題,只不過在程度上有差異而已。
不對。中美兩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的差異絕不只是程度的差異,而是本質的差異。中國政府在侵犯人權,美國政府沒有侵犯人權。
首先,經驗告訴我們,判斷一個國家人權狀況的好懷,最簡單的一個標準就是看這個國家有沒有言論自由。所謂言論自由,當然包括髮表不同政見的自由,包括批評執政黨和政府最高領導人的自由。拿這個標準來看中美兩國人權狀況,誰好誰壞,一目瞭然。
其次,我們務必要弄清楚概念,弄清楚什麼叫人權,什麼不叫人權;什麼叫侵犯人權,什麼不叫侵犯人權。
在這個關鍵問題上,侵犯人權的中國政府比誰都清楚。《人民日報》4月8日發表文章《狹隘的人權理念十足的霸權主義》,反駁美國的國別人權報告,說「在這一報告中,美國再次把其對人權的狹隘理解作為所謂的‘人權標準’,將與其標準有差異的狀況統統歸為‘侵犯人權’」。文章說,「在美國的國別人權報告中,卻單單揀出在美國的國家制度下,被高度強調的個人自由和政治權利,以偏概全」。這就等於承認,如果用所謂美國式的狹隘的人權理念——其實這才是人權理念的本來含義——做標準,美國當然是做到了保護人權。那正是美國的國家制度予以保障的,而中國則是嚴重地侵犯人權。但如果用所謂更寬泛的人權理念做標準,那你美國才是侵犯人權,中國才是保護人權。關於這個問題,我在上個月的評論《是「美式人權」的破產嗎?》已有論述,這裡不再重複。
美國有很多問題,中共發布的美國侵犯人權報告中列舉的事情,大部分都是來自美國自己的媒體。報告的首頁登出的是,去年被警察致死的黑人喬治.弗洛伊德那句話「我無法呼吸」。應該說,這份報告中列舉的事情大都是真實的,但這些事並不叫侵犯人權。
什麼叫侵犯人權?打個比方,好比球賽,運動員不守規則叫犯規,但違犯規則不等於破壞規則、踐踏規則,只要裁判依據規則對犯規者予以制裁。規則的意義正在於誰犯規誰就要受罰,違者受罰正好證明了規則未受破壞,證明了規則在起作用,從而證明了規則的完整存在。只有當裁判不照規則辦事,才意味著規則被破壞、被踐踏。看一場球賽是不是遵循規則,不是看其中有沒有任何球員犯規,而是看裁判是不是遵循規則,對犯規者給予應有的制裁。
同樣的,所謂侵犯人權,指的是政府。我們對一國人權狀況進行評判,主要是針對該國的政府,不是針對一般個人。保障人權的問題主要是政府的問題,也只有政府才可能做出侵犯人權的行為。盜賊搶走你的財物,和共產黨政府共你的產是不一樣的,後者才叫侵犯財產權、侵犯人權。
美國也有很多壞事,但它們基本上都不叫侵犯人權。例如,有警察在執法時對嫌犯使用過度暴力,這當然是壞事。但只有當警察過度施暴是出於執行政府的指令,或者是被政府認可、縱容,因而實際上是體現了政府的意志,屬於政府的行為時,那才算侵犯人權。反過來說,如果有警察對嫌犯使用過度暴力,政府就追究,就依法審判,好比球員犯規就被裁判懲罰,那就不算侵犯人權。像弗洛伊德案件一類的案件之所以不算侵犯人權,道理就在於此。
我們說美國是一個尊重人權、保護人權的國家,無非是說,在美國,人權理念得到廣泛的認同,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權力受到制衡,有獨立的司法,有體現程序正義的審判制度,等等。我們當然知道,美國絕非十全十美,美國有很多很多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既然美國實現了上述幾點,那麼它就是一個尊重人權、保護人權的國家。今天中國沒有上述種種,所以今日中國就仍然是一個蔑視人權、侵犯人權的國家。兩者有著本質的差異。任何否認這種本質差異的觀點都是極其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