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成交過戶了就是自己的? 那可不一定……(圖)

發表:2016-04-1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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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引發糾紛的老舊房子。(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04月12日訊】據陸媒報導,近日,廣州越秀區的一套老舊房子引發了社會關注,原因是該房子經協議賣出並過戶後,趕上房價大漲,原房主居然要求取消交易,兩度申請仲裁,一次被駁回,一次獲支持。因為事關買賣完成後,如賣家要求裁定合同無效、買家額外再給錢是否合理合法的問題,所以引發了各方關注。

2013年3月,馮先生以233萬元的價格購入位於廣州市越秀區松崗西路的房產一套,交易完成並成功過戶後,適逢中國樓市新政出臺,房價飆升,沒想到房子過戶幾個月後原房主多次向廣州市仲裁委員會提出《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以及返還房屋的仲裁請求,但被駁回。其後,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顯失公平為由提起仲裁請求,廣州市仲裁委員會2016年3月1日做出裁定,變更《存量房買賣合同》交易交割為2774683元,馮先生支付房屋差價444683元。

233萬買到越秀區130平方米大房

馮先生是廣州市花都區人,50多歲,有成功投資房產的經驗。2012年11月,他在廣州市越秀區做地產中介的朋友王先生告訴他一個好消息:「有個好房子可以投資。」王所說的好房子位於越秀區松崗西路,房產面積130平方米(包括公攤面積),該房地處傳統名校區,小學學位是署前路小學,該房產是房改房,房齡50年,其產權人是99歲的馬某和年近90的牟某。

2012年11月27日,馬某和牟某在其兩個女兒的陪同下在南方公證處進行了委託公證,委託一位姓單的女士全權處理該套房產,至2013年3月12日,馮先生與委託人單女士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合同交易價格為200萬元,實際交易價格233萬元。當年3月20日,馮先生完成過戶。

一切都進行得很順利,「我還真以為撿到寶了,這套房子最大的優勢是面積較大,是優質學位房,裝修了做投資應該錯不了。」馮先生拿到房產證後馬上進行了精裝修,花費44萬多元。

原房主申請裁定合同無效被駁回

馮先生運氣不錯。房子過戶後,適逢中國地產新政策出臺,二手樓房價急升,馮先生正樂著,不想,2013年7月8日,原房主馬某和牟某及他們的兒子馬先生向廣州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申請裁定這次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欲收回房子。

原房主的兒子馬先生是委託代理人,其申請仲裁稱,父母常年生病,父親99歲,母親近90歲,兩人在簽署合同時已無民事行為能力,其在南方公證處進行的委託單女士全權處理該套房產的委託涉嫌違反程序,父母按手印和蓋私章都是其女兒幫忙進行的,馬先生申請裁定單女士與馮先生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馮先生應該返還該套房產。馬先生還向廣州越秀區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涉事房屋後被法院查封。

2014日1月29日,廣州市仲裁委員會進行查證後認為,原房主辦理了《公證書》,授權單女士全權處理出售涉案房屋、收取購房款、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單女士與買方馮先生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原房主收受購房款並完成過戶,這一過程中並沒有證據反映交易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且沒有證據證實原房主對交易過程和交易價格存在異議,廣州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駁回了原房主及馬先生的仲裁申請。其後,馬先生又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廣州市仲裁委員會第2216號裁決,廣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駁回了該申請。在此期間,馬先生的父母馬某和牟某相繼在2014年8月至10月間去世。

賣家申請買家補償44萬元差價獲支持

馮先生沒有料到,此事並未就此結束。2014年3月5日,廣州市仲裁委員會又受理了馬先生的仲裁申請,馬先生以當年房屋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顯失公平為由,申請馮先生支付房屋差價款。經評估公司評估,涉案房屋在交易期間估計為2774683元,與實際交易價相差444683元。2016年2月25日廣州市仲裁委仲裁庭經審理後裁定,因申請人馬某和牟某在簽訂合同時處於劣勢,缺乏經驗,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房屋總價格應認定為評估價2774683元,馮先生應向申請人補償差價款444683元。

馬先生表示,涉案房屋的買賣實際上是一次騙購,其父母年事已高,思慮不全,房產中介、其父母的委託人、買家一起完成了這起騙購。

「這實在是太冤了。」馮先生說,「我以前都不認識原屋主,現在想想,這次交易原本就是個騙局,現在房子裝修了幾十萬元,房價也漲起來了,卻動不了。」馮先生稱,他用來投資房子的錢也是到處借來的,現在朋友們天天催債,他「腦袋都大了」。

馮先生已向廣州市中級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他的代理律師李小姐認為,廣州市仲裁委員會在2016年做出的裁決明顯有失偏頗,一是馬先生仲裁申請變更房屋交易價格已過一年失效,仲裁委不應支持其仲裁請求;二是本次仲裁申請實際是申請人「偷換概念」的重複申請,該裁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三是本案不符合「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情形」,不存在買賣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顯失公平的可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

責任編輯: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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