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4-05-29 00:00:01作者:吳鉤
我以宋朝為例,從社會、政治、經濟三個角度,來解釋中國的自由史,試圖扭轉一下今天的社會公眾對歷史的諸多偏見。
我為什麼要提重新發現自由史?一直以來,我們從教科書和主流歷史學家那裡看到的東西一般都認為中國的歷史、中國的傳統都是「專制的、黑暗的」,甚至推論出中國人現在之所以有種種的不足,包括不是很民主、自由,都是歸因於文化傳統。
我在微博上還看到一個人說,如果僅僅是引進西方的制度,不改變文化基因,中國人還是享受不了自由,或是不配享受自由。類似這種極端的話我覺得是基於對歷史的誤解。我們很多時候對歷史的敘述和解釋都是帶有偏見的,有一種來自西方的、來自啟蒙主義的一種預設的立場。我們能不能打破這個預設的立場,重新來發現歷史和傳統。
宋朝結社自由度很高
以宋朝為例,宋朝的社會組織是很豐富的。甚至我覺得不亞於美國。我們知道美國有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和團體,有些可能很無聊,很古怪。這些在宋朝都是有的。簡單地說,宋朝的社會團體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大類是屬於工商性質的。這有點類似於現在的民營企業協會和其它的各個工商協會,但是它種類非常多。賣布的、賣魚的、賣菜的、賣其它亂七八糟的都可以成立一個團體。這些團體當時叫「團」,或者叫「行」。還有一些手工業的,比如打鐵的、做木桶的,這些都有自由的團體,當時叫「作」。「行」,「團」,「作」都是宋代工商類的社會團體,或者說是社會組織。在杭州,這些團體基本上有幾百種。
另一類是非盈利性質的。比如有各種各樣愛好的人,就可以成立自己的一個團體。比如喜歡吹笛子的,喜歡文學的,喜歡吟詩的,信奉佛教功德的,你都可以成立一個團體。幾個女孩子也可以成立一個女人社,這是在唐宋的時候比較流行的。包括有一些很古怪的團體,比如在北宋有幾個讀書人成立了一個團體,目的是給政府官員起外號。這個我們想像起來很無聊,但從另一個方面證明當時的結社自由度還是很高的。
皇帝一個人說了不算
宋太祖趙匡胤(看中國配圖/網路圖片)
很多人都認為皇權到了宋朝有一個集中的趨勢。但我不這麼認為。你可以說到了宋朝中央集權有了一個集中的趨勢,但中央集權不等於皇權專制。它是兩個概念。宋朝的皇權,平心而論,是受到制約的,皇帝是不可能為所欲為的。
宋太祖時有三個宰相辭職,那麼就要任命趙普為新宰相。當時遇到一個問題,宰相辭職了,任命書就沒有人來簽字。按照宋朝的制度,詔書或者說聖旨,一定要有宰相署名才有法律效力。但這個時候找不到宰相來簽任命書。宋太祖說:「宰相是由我來任命的,要不然這個詔書我簽就算了。」 但是趙普堅決不同意,因為按照制度,詔書不是皇帝一個人想下就下的,你一定要通過宰相機構的附署才有效。所以那時候就發生了任命危機,這個危機說明當時的皇權是有限度的。當然,宋朝也有一些皇帝自己下了詔書去讓政府執行。但這種情況下,宰相可以不執行,不執行不會被追究,因為這是宰相的權力。
再從更普遍的角度來說,從宋朝的制度來看,對宋朝的制度,我用一個概念來形容它,叫做「複合型的二權分立。」 二權分立是從三權分立借用過來的。複合型的意思是它有幾層的二權分立。比如,第一層就是皇帝的統治權和它的合法性的分立。宋朝的理學家提出了「道統」的概念。「道統」和「治統」是相對的一對概念。宋朝理學家認為「道統」和「治統」是可以分離的,彼此是可以獨立的。這就意味著,一個政治家,一個王朝或一個皇帝可能獲得了一個統治天下的權力或地位,但並不意味著他獲得了統治天下的合法性。這個合法性還是要由士大夫去論證、支持或提出反駁。
第二層,從權力結構層面來說,就是君權和相權的一個分割。按照中國儒家的典型觀點,皇帝是最高的權威,或者是最終的仲裁者。但是皇帝不應該也不能插手很具體的國家治理。具體治理國家的權力應該由專業的團隊來執行。這個專業團隊叫政府。具體治理國家的權力是歸政府、歸宰相的,而不是歸皇帝,所以這也是一個二權分立。
第三層,既然宰相是治理國家的主體,他的權力就很大,需要一個權力去制約他。由什麼來制約他?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機構或者一個系統,這是一個由御史大夫等組成的監察系統。我個人認為,這個有點像現代的議會,但是它不是選舉產生的。但是它代表了天下的公道、公義和人民的力量。
經濟角度:宋朝實行財產私有
(看中國配圖/網路圖片)
到了宋朝之後,實行非常徹底完整的私有化。宋朝立國時的土地政策是「田制不立、不抑兼併」,它的意思就是承認土地私有化的現實,國家不特別制定土地制度去改變現狀,而且承認所有權私有化。所以在這個情況下,宋朝的產權非常發達。
從一個例子來看,宋朝一塊田地可以分割成多個層次的產權或物權。比如這塊地的所有權是歸袁老師(現場嘉賓)的,但是嚴老師把這塊地租給了吳寧(現場嘉賓),吳寧租到了這塊地就有他的租佃權,他如果跟袁老師達成協議,永遠把這塊地租下來,那麼他獲得了一個永佃權,這個永佃權不是所有權,只是一個永久性的使用權,他還可以繼續把這塊地的使用權租給另外一個人,另外一個人可以獲得一個有限的使用權。所以一塊地至少可以獲得三個層面的物權,這種分得這麼細的物權今天還沒有,但是它從宋朝到清朝一直都有。
「土改」之後,我們的產權基本就收為國有(小編註:其實是黨有)了。因為產權發達,所以宋朝契約發達,你所有的買賣都以契約為準。
我為什麼要挑這個題目?我的目的很簡單,就是想扭轉我們一直以來的成見。我企圖用過去存在的事實來反駁一下這種成見。因為不管從什麼角度來看,我們都有一個追求自由的因子,追求自由也是我們的傳統,不是西方的專利。
(原題為《追求自由不是西方專利,而是我們的傳統》)
(責任編輯:夏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