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國新聞網》一篇題為《呼和浩特市委原副秘書長貪污6591萬一審獲無期》的文章披露,呼和浩特市委原副秘書長張志新因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國有資產6591萬餘元;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8萬餘元;在經營培訓大樓出租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經濟損失348萬餘元,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沒有看到單項罪名的判決情況,但憑筆者根據張志新以上三個罪名的涉案金額分析,僅貪污罪的涉案金額即高達6591萬元,已足夠處判死刑的涉案金額了;受賄罪至少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上玩忽職守罪,如此「三罪並罰」,最終僅被判處無期徒刑,應該說是「畸輕判決」。如果對照此前部分經濟犯中部級高官的判決結果進行分析,如果不是人民幣加速貶值的結果,那如此明顯的「官小輕判」,則是司法機關對張志新特別眷顧。
12年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成克傑,和其情婦(現在稱「特定關係人」)共同涉案4100萬元,被判處死刑,成為改革開放後唯一被判處死刑的「黨和國家領導人」。
還是12年前,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受賄價值人民幣544萬多元,另有161.77萬元屬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約相當於張志新涉案金額的十分之一,被判死刑;
8年前。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受賄517萬元,被判處死刑。
5年前,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涉案金額649萬元,其中609萬為家屬接受錢財,自己直接受賄僅40萬元,也被判處死刑。當然,鄭筱萸把中國的藥品價格弄得畸高,一手製造了「看病貴」問題,也是他被重判的一個重要原因。題外話:他的繼任者似乎並未接受其教訓,依然亂批新、特藥,依然不能很好地行使監督膠冒偽劣藥品的職責。
3年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受賄1.9573億元,被判死緩。這應該是對高官判決畸輕的轉折點,當然,陳同海供出了「公共情婦案」,涉及在職的部級以上官員多名,確實有「重大立功表現」。
2年前,被判決的12名部級官員中,「千萬級貪官」陳紹基、王華元、王益,涉案金額分別為2959萬、1665萬和1196萬,均被判死緩;向「千萬級」狂奔的黃瑤、孫善武、鄭少東、皮黔生、米鳳君,涉案金額分別為954萬、910萬、826萬、755萬、628萬,也被判處死緩;陳少勇、朱志剛、康日新、黃松有涉案金額分別為819萬元、744萬元、660萬元、510萬元,均被判處無期徒刑。
1年前,涉案金額3318萬元的原深圳市市長許宗衡,和涉案金額1022萬元的遼寧省人大副主任宋勇,均被判處死緩;涉案金額768萬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原副主席李堂堂,被判處無期徒刑。
不難看出,在部級以上貪官中,涉案金額超過「千萬級」的,均被判處死刑或死緩,其他涉案幾百萬的,也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甚至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中國人歷來都有「刑不上大夫」一說。可近幾年卻出現了眾多「官小輕判」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當前中國司法的亂象。最為典型的要數山東日照檢驗檢疫局原局長李華森一案,其貪污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6520萬元,挪用公款8740萬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580萬元,涉案總額超過1.6億元、「數罪並罰」也僅被判無期,可以說徹底顛覆了「刑不上大夫」說。
很明顯,以上這些被判決的部級貪官,無論是和李華森還是張志新相比,都只能喊「冤枉」了。因此筆者以為,在對待經濟犯罪方面,中國司法何時能有了一把精確的尺度,應該是衡量中國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