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國家間的領土爭議,中國公民不要相信中共的單方面說詞,要兼聽對方的理據,冷靜挖掘歷史的細節及其來龍去脈;監督政府的保釣措施是否得力……
中國官方與民間對現實國際關係的態度與心理反應,取決於國人對眾多大大小小歷史事件的各種結論。如果國人在並不熟知歷史真相,尤其是在誤讀關鍵細節的情況下,就可能覺得近現代的國際關係中,國人總是無辜、被欺侮和被耍弄的;而它國人則總是惡意、凶殘和不可理喻的。
國人的這種心態在中俄、中日、中韓、中美這四大關係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特別是體現在中日關係中。而導致這種現象的責任,一在中共政府的虛假歷史教育;一在民眾缺乏耐心,不願瞭解事件的細節。
反映歷史真相的實施細節
案例一:中日關係中的釣魚島主權問題。在中國官方和民間的論述中,絕少提及該島主權喪失過程中中方的責任與過失,似乎全部都是日方的野心與陰謀,而中方於史於理於法都是無懈可擊的。
事實並非如此。理由如下:1,根據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法院審理領土爭議的具體審判實踐,國際法院只考慮「較近時期」有效管轄控制的證據,而不考慮中古時期的文獻證據。中方主張的「自古以來」所依據的古代文獻與地圖等證據,是最微弱的主權主張,在國際法院基本是無效的;在釣魚島主權爭議中,基本不會當作法庭證據。
2,國際法院審理領土爭議時,還主要看哪一方更充分地實施了「有效管轄控制」?即,在行政、司法、立法等方面實行主權行為。顯然,自1895年1月14日日本在島上豎立主權標誌和宣布主權至今,日方一直在島上行使行政、司法、立法等有效管轄行為,而中方卻毫無實施主權的記錄。
3,國際法院審理時,根據「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推導出「禁止反言」原則。即,不可出爾反爾,自食其言。
而在1943年,蔣介石拒絕美國提出的,把琉求歸還給中國的提議;反而兩次主動請求美國託管琉求。而到二戰結束時,釣魚島已歸屬日本的琉求實際有效管轄50年;所以,美國託管琉求的同時,也順理成章地託管了釣魚島。如果當時中方作為戰勝國提出歸還釣魚島,甚至琉求的話,本來是沒有問題的;然而,中方卻竟然沒有抗議這種託管,這在國際法上屬於默認此島原屬於日本。
根據聯合國託管規則,主權國的領土不適用於託管。既然中方允許美國託管,就意味著釣魚島並不屬於中國的領土;否則,根本就不應該適用託管制度。這是中國永久喪失釣魚島的關鍵歷史時刻。
1949年中共建國後,1953年、1958年的《人民日報》社論及相關文章,1958年中共出版的日本地圖,1965年中華民國國防部出版的地圖,也都將該島稱作尖閣列島,並表明為日本領土。
民間抗議無法律效力
1951年、1972年周恩來的講話,或聲稱在任何國際協定中琉求都未曾脫離過日本,或主動迴避該島的主權爭議,表示對此島不感興趣;隨後的建交公報《中日聯合聲明》等外交文件也沒有註明此島有主權爭議。1971年,美國將琉求連同釣魚島歸還給日本時,中國政府官方也沒有馬上抗議,只有海外的華人民間表達了抗議,而根據國際法,民間抗議毫無法律效力。
直到1970前後年,海峽兩岸的中方獲悉該島附近的海底可能蘊藏巨量的石油、天然氣等自然資源後,兩岸才提出主權要求,可卻與中方過去20多年的觀點立場相違背,屬於「反言」,屬於出爾反爾。自然國際法院是不會接受1972年以後中方的主權要求和政府立場。
4,多年來,中國的官方都是不作為,只是靠港臺的民間保釣來宣示主權,而民間保釣這種作法在國際法上並無任何法律效力,等於中方一直沒有提出主權爭議,造成百年來釣魚島實際由日本實際控制管轄的現實。
反觀日本,自1895年1月14日宣布釣魚島主權起(這是中國永久喪失釣魚島的最初關鍵歷史時刻),不論是設置主權標誌、實際管轄,還是政府的觀點立場,一直都是一貫,沒有出爾反爾,一直符合國際法的原則標準。很明顯,中方要想在國際法層面索回釣魚島,幾乎是不可能。國際法院以往的領土糾紛判例也都印證了釣魚島的主權應該屬於日本。
而中國官方的對內、對外宣傳卻迴避、掩蓋上述如此眾多的歷史細節,從1895年1月14日開始的日本設立主權標誌、劃歸琉求管轄,到美國託管時中方的沉默;從1950年代中方報紙社論、領導人講話、地圖上明確表明屬於日本,到中日建交公報裡避而不談釣魚島主權問題。中方卻一味自說自話地強調「自古以來和波茨坦公告」,以此欺騙國民,煽動狹隘的愛國情操,再加上平時大量的反日仇恨教育,使得這次保釣反日遊行中出現了如此眾多的醜行與惡言。
作為國民,我們一定要記住:中共60多年一直在搞愚民教育,封鎖消息,掩蓋歷史真相,剝奪民眾的知情權。面對國家間的領土爭議,中國公民的責任在於監督中國政府的保釣措施是否得力、是否令國人滿意;而不是越俎代庖,發泄民間憤怒去保釣。國民不要相信中共的單方面說詞,要兼聽對方的理據,冷靜挖掘歷史的細節及其來龍去脈,多請中立的專家學者分析講解,不要被政府操縱上街遊行抵制日貨,以此來轉移國內矛盾、政府危機。
(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