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全世界媒體關注的薄熙來案件的附屬案件,谷開來、張曉軍殺人案,於八月九號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引來了國際媒體和中文網路上的一片議論和猜疑。
國際媒體的議論,偏重於問題。按照法治社會的習慣思維,主案還沒進入程序,怎麼附屬的案件倒是先要定案了?不管主案還是附屬案件,怎麼引起殺人的腐敗案沒有了,消失了?有很多很多不勝枚舉的疑點。
有一個外國人沒注意,而中國人認為不必要注意的細節,就是按照法律程序由家屬聘請的律師明明是被官方拒絕了,可是官方媒體的報導卻說是當事人自己認定的律師。這可是一個法治的倒退。
三十三年前,中共第一次審判我的時候,就自請律師的問題我和法庭有過激烈的爭論,但最終沒有能請自己的律師。那是因為當時法治初建,還習慣於按照無法無天時代的規矩來操控審判,以利於當局迷惑百姓。這一套是從蘇聯的斯大林時代學來的,是從中國傳統的法治習慣的倒退。當時就遭到中國老百姓的唾棄。
而十七年前第二次審判我的時候,法制已經有了微小的進步。雖然仍不准公眾旁聽,雖然不讓監察院入場;雖然仍是開庭前就已經定罪,仍然是中共政治局黑箱操作,但畢竟還要裝裝樣子,已經可以請自己的律師了。因而黑箱操作的成分被大大縮小了,家庭和外界能夠知道案卷裡都有什麼內容,黑箱操作也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監督,即使那也只不過是事後的監督。
一個比反革命案件更沒有保密理由的殺人案,操縱黑箱作業就操縱吧。但為什麼要保密?這只能解釋為:有東西需要違法地掩蓋。據官方自己公布的殺人原因是起於經濟糾紛。那麼是什麼經濟糾紛,無關於腐敗嗎?這是國際國內都在質疑的問題。
在這之前的兩位政治局委員的腐敗問題可以查,即使是按照中共黑箱操作的慣例。那麼為什麼薄熙來案的腐敗問題不可以查?如果和薄熙來案緊密相連的谷開來案沒有腐敗問題,那麼至少薄熙來案的腐敗問題就是可有可無的了。這有利於下一步官方內部的討價還價。
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腐敗案牽連範圍太廣,以至於拔出蘿蔔帶出泥,於是在黑箱操作中不得不被和諧掉了。這樣就不僅是腐敗被和諧掉了,殺人案也有了討價還價的餘地。谷開來以殺人犯的資格,上庭時不戴手銬,上庭後沒有對奇奇怪怪的法庭審問提出自己的辯解,她的家屬也沒有在被允許的前提下出庭。這怎麼看都像是標準的斯大林式的法庭秀。
事後解密的蘇俄資料說明:當年布哈林承認了斯大林強加在他身上的罪名,是有幕後交易的。斯大林是拿布哈林的妻子和兒子作人質,換取了承認那些人人都知道的荒謬的罪名。谷開來是不是為了保護她的兒子和丈夫呢?是不是還有很多涉案人被保護了呢?這哪裡是法庭審案,這根本就是個連環套,而且是連皇帝都參與的陰謀案,夠進入傳統戲劇的資格了。
這次的案件和布哈林的案件一樣,除了口供之外,缺乏證明事實的主要證據。那些被渲染得血淋淋的證據,大多是些間接證據,並不能證明是谷開來這個具體的人實施了殺人。為什麼作為著名大律師的谷開來,不敢據此來為自己辯護呢?因為她懂得中國司法的黑暗。如果是在美國,她肯定會據此為自己辯護,也肯定不會自證其罪,自己給自己製造冤案。
這就是被她抨擊的低效率的美國司法制度,和高效率節約經費的中國司法制度的根本區別。到底是快速、高效、廉價的司法原則重要,還是公正無欺的司法原則重要?
這是正常的法制和極權主義法制的根本區別。
按照中國傳統文化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文化,公正無欺是司法的第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則。其它所有的條件和原則都必須以這個第一原則為標準。有衝突時必須犧牲其它來保證這個主要和第一重要的原則。但在設計階段就把它放在了不重要的地位,是只有共產黨國家才有的原則。
按照中國共產黨的公開解釋,法律是人手中的武器,用來對付別人的武器。什麼人能夠有效的使用這個武器呢?當然是靠近權力的一方,也就是誰的權力大,誰就擁有武器的使用權。谷開來有理由看不上美國的司法制度。因為她自以為是掌權者,從掌權者的角度看美國的法制,就沒有中國的用起來方便。在美國人們可以有效地利用法制保護自己。但如果中國當官的沒有了司法特權,當然就覺得不自由。
在中國,共產黨的司法制度給了掌權者們最大的自由,這就是老百姓受不到保護的根本原因。掌權者們還很奇怪,老百姓怎麼會拿法律作為擋箭牌呢?這不符合共產主義的司法原則啊。
只有像谷開來這樣,失去了權力的庇護,成為普通百姓之後,才會體驗到高效廉價的司法是多麼的可怕。身為大律師的她,不但無法保護兒子和丈夫,連為自己謀求生存的權利都沒有。不管她是否殺了人,都已經證明了這種中世紀宗教裁判所式的司法制度,不僅不是文明的、民主的司法制度,甚至還不如中國古代實行了兩千多年的司法制度。那至少還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人人都可以拿來做擋箭牌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