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到深圳須從深圳羅湖口岸入境,遠景高樓為深圳。
一名香港婦女因為「腰纏」13公斤黃金企圖從深圳闖關到香港而被逮個正著,目前正面臨終身坐牢的可能。以最新的金價計算,13公斤的黃金價值約400萬元人民幣,即45萬歐元,因此黃金作為避險和抗通脹的金融產品,需求十分旺盛,黃金走私也因此吸引當局的關注。
根據《廣州日報》報導,深圳法院14日開審一宗黃金走私案,揭露了上述「腰纏萬貫」闖關的案件。
現年46歲的被告吳運娣是香港人,是另一個香港人陳楚珍僱請的保姆。2010年6月9日上午,吳運娣受陳楚珍指使,從羅湖口岸入境前往陳楚珍位於深圳市羅湖區人民北路某大廈的住所,從一男一女兩人手中接收了9塊黃金。吳運娣在兩人的協助下,將9塊黃金用膠帶綁在腰腹部。當日上午8時40分,吳運娣藏帶這些黃金持《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由羅湖口岸出境,但被羅湖海關查獲。
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檢驗,吳運娣腰腹部發現綁藏而未向海關申報的9塊黃金,含今量為99.9%,共13公斤。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運娣無視國家法律,走私黃金出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走私貴重金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報導引述羅湖海關人員表示,黃金屬於非應稅商品,一般攜帶超過50克入境需要向海關申報,可以予以免稅放行。羅湖海關一位負責人表示,旅客帶進黃金及其製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帶進的黃金及其製品,視同進口貨物,須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予以徵稅放行。
如果是帶黃金出境則更加嚴格,因為黃金屬於國家限製出境的資源性物資,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口黃金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專用許可證件,出境旅客攜帶黃金也應向海關主動申報,數量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一般是50克以下)。當事人若通過偽裝手法攜帶黃金出境,涉嫌走私的,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報導又引述大陸一名律師指出,觸犯走私貴重金屬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沒收財產。其中,走私黃金累計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因此,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吳運娣被判無期徒刑的可能性存在,但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