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雷蒙威爾市(Raymondville):在美國土安全部新建的韋勒斯拘留中心(Willacy Detention Center),被關押者等待個案的處理。該設施耗資6千5百萬美元。(Getty Images)
週五(6月1日)移民專家組織出席由新美國媒體(New America Media)組織的電話會議,討論移民改革議案「廣泛移民案」在法律正當程序上(Due Process)的缺陷。他們擔心,在新法案通過後,那些被拒絕合法化的非法移民將面臨非常殘酷的選擇。這些人或者會被放到強制遣返的管道中,或者會失去挑戰不利決定的權利。
兩萬美華裔移民身陷拘留所
在會議上,「拘留監管網路」(Detention Watch Network)協調人安茱爾*布萊克(Andrea Black)提到,目前由於移民問題被拘留的華裔大約有兩萬人。他們在等待移民法庭的判決。而有時候遣返的手續需要花一段時間。遣返移民回中國通常要花很長時間。
布萊克女士說,目前全美大約有400多個拘禁移民的設施,其中很多是郡和地區性的監獄。所以很多移民被和刑事犯一起關押。儘管他們經歷的法律程序不同,但是被拘留的設施相同,並沒有被分開。
曾被關押過的人權律師帕斯卡爾*阿克米(Pascal Akame)敘述在拘留所的待遇很差。
綠卡持有者也可能被遣返
全國移民計畫律師協會(National Immigration Project, National Lawyers Guild)副主任帕拉米塔*莎(Paromita Shah)在回答記者問時,說綠卡持有者也會被遣返。根據她所知道的數據,約1千4百萬綠卡持有人被遣返。她發現,通常這種被遣返的綠卡持有者,都是在美國居住了很多年的人,比如說15年。
「惡性重罪」定義擴大 加劇被遣返危險
全國移民計畫律師協會(National Immigration Project, National Lawyers Guild)副主任帕拉米塔*莎(Paromita Shah)表示,新法規中「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法律定義擴大,比如包括假文件。這樣可能會懲罰一些為逃避在母國迫害而利用假文件逃離的避難者。
在1990年以前,刑事犯罪和移民沒有什麼直接聯繫。因犯有「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而不能移民的規矩始於1988年。後在1990年通過的《移民法》中規定,在美國犯過「惡性重罪」的人,移民法庭不能給予任何形式的豁免,一定要遞解。
1994 年的INTCA、1996年的IIRAIRA與AEDPA法案都擴大了對「惡性重罪」的定義範圍。經過這樣一步一步的修改,越來越多的小罪都被規劃到「惡性重罪」的範圍裡去了。入店行竊就是其中一種。1997年,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把惡性酒後開車也歸於「惡性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