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什律師說,控告中央電視臺(CCTV)的這起民事訟訴案主要依據《外國人侵權索償法案》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正是依據這兩項法案,北京市黨委書記劉淇和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已經被美國法庭宣判有罪。瑪什律師說,依據這兩項法案還對薄熙來,趙致真和王旭東提出起訴,目前這三個案件正處於審理之中。
瑪什律師在這起民事起訴案的訴狀中指控,中央電視臺的媒體報導和電視節目利用的策略實際上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納粹德國、盧安達胡圖族屠殺圖西族,以及南斯拉夫米洛舍維齊的種族清洗類似。在所有這些暴力攻擊和屠殺中,都把媒體宣傳作為製造大規模屠殺和暴力攻擊不可缺少的機制。
以下是國際人權法律項目(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Project)執行理事泰瑞.瑪什(Terri Marsh)律師22日接受大紀元記者的專訪:
記者:瑪什律師,控告中央電視臺的這個訴訟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瑪什律師:我們提交的這個控告中央電視臺(CCTV)的訟訴案主要依據兩項法案---外國人侵權索償法案(ALIEN TORT CLAIM ACT)(28 U.S.C. section 1350)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案(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106 Stat. 73 (1992))。這兩項法案允許外國人或美國公民對外國官員的酷刑及其它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例如被告中央電視臺對法輪功學員涉嫌犯下的罪行提起民事訴訟。正是依據這兩項法案,北京市黨委書記劉淇和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已經被美國法庭宣判有罪。我們還依據這兩項法案對薄熙來,趙致真和王旭東提出起訴,目前這三個案件正處於審理之中。
記者:這起民事訴訟案對中央電視臺提出了哪些指控?
瑪什律師:這起民事訴訟案指控中中央電視臺夥同其它方策劃、煽動、命令、授權、挑起或慫恿並教唆警察、勞教所人員等對原告的迫害。因為中央電視臺刻意製作、播放和散佈宣傳材料,旨在挑起、慫恿並教唆、授權、命令或煽動對原告進行非法逮捕、肆意關押和嚴重的精神與肉體折磨。原告為王慧敏、陳鋼等五名法輪功學員。
中央電視臺在中國所播放的宣傳節目具體包括天安門廣場自焚、傅怡斌殺人案、鄒剛殺人案、陳福兆殺人案等。中央電視臺製作的這些節目和其他宣傳材料具體由中央電視臺加工用以配合中共中央和前中共黨魁江澤民,向警察和勞教所人員散佈、唆使他們迫害和轉化法輪功學員,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精神信仰。一些節目突出強調有必要使用酷刑和暴力轉化法輪功學員。利用這種辦法,中央電視臺煽動、協助並配合那些從事轉化工作的人任意逮捕、關押、施用酷刑和非法謀殺法輪功學員。
記者:是否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些指控?
瑪什律師:我們有大量的證據證明這些指控。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對法輪功的迫害,以及迫害由江澤民和中共政權發起的這一事實已經得到了大量的第三方報導和證據的支持。
在中國全國範圍和地方省份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程度和嚴重性,已經在美國國務院人權狀況報告,特別是在美國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的年度報告,以及由非政府人權監督組織,如國際特赦和人權觀察的報告中得到證實,並有詳細記錄。
比如,在美國國務院2001年12月發布的國際宗教自由2001年年度報告中,多次提到了對法輪功學員人權的踐踏和侵犯。
報告中寫到,「自1999年以來,大約100多位法輪功學員已在關押期間死亡(p.122);據報導,他們中許多人的身體有嚴重毆打和酷刑的痕跡;數以萬計的人被判勞教;數百人被關入精神病院;已經有許多關於不妥協的法輪功學員被關入精神病院的可信報告;警察在拘捕平和的法輪功學員時經常使用暴力,包括對待那些老人和帶小孩的人;酷刑(包括電擊,以及手腳被交叉的鐵鏈捆住)被廣泛報導(p. 131) 。
國務院的報告中說,2000年9月,美國國務卿把中國列為在國際宗教自由法案之下嚴重關注的國家,因其對宗教自由的嚴重踐踏,包括對待法輪功學員(p. 133) 。
CCTV的節目是根除法輪功迫害運動的一部分,它的節目旨在挑起、煽動、慫恿並教唆對原告的酷刑、種族滅絕和其它形式的人權侵犯,這也是我們的訴狀中指控的一個事實。所有這些節目都把法輪功學員描述成必須根除的暴力和危險的恐怖份子和罪犯。
CCTV 的陰謀角色不僅通過它製作的節目得到確證,而且還可以通過許多參與迫害者的講話加以確證。我們有幾份江澤民的講話、李嵐清的講話、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各省、市常務委員會文件。
記者:您在訴狀中指出中央電視臺的的策略與納粹德國、盧安達胡圖族屠殺圖西族,以及南斯拉夫米洛舍維齊的種族清洗類似。您能否做以解釋?
瑪什律師:我們在訴狀中指控,中央電視臺的媒體報導和電視節目利用的策略實際上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納粹德國、盧安達胡圖族屠殺圖西族,以及南斯拉夫米洛舍維齊的種族清洗類似。在所有這些暴力攻擊和屠殺中,都把媒體宣傳作為製造大規模屠殺和暴力攻擊不可缺少的機制。
正如彼得.玆維古立思(Peter Zvagulis)在2005年7月7日為英文大紀元撰稿中所述,在南斯拉夫對波斯尼亞人的屠殺,在盧安達對圖西少數民族的屠殺,以及近年來對法輪功的鎮壓,這三個例子有何共性? 它們和中共有何關係?他們都製造暴力死亡,對數以百萬計的無辜人民遭受的痛苦負責;他們使用的最致命的武器之一就是仇恨宣傳;在所有這些屠殺中,不僅口號類似,而且屠殺或種族清洗的名義都類似。
綜上所述,如我們在訴狀中所指控,CCTV是中共的喉舌,也是迫害法輪功的同謀。我們在訴訟案中指控,他們不僅因其陰謀理論承擔責任,而且為教唆和煽動行為承擔責任。不僅依照美國的法律條款,而且根據國際法,及國際條款和國際慣例,他們都應負有責任。
記者:瑪什律師,您在提交的訴狀中還提到CCTV的「同一首歌」。有些中國人不理解為什麼說「同一首歌」是中央電視臺迫害法輪功的主要組成部分?
瑪什律師:正如我們在民事訴狀中的指控,CCTV在充分協調、多個側面的媒體宣傳運動中所發揮效力的手段不僅包括被告CCTV所製作、編導或播出的電視節目,而且還包括在轉化和灌輸中強化使用CCTV的「同一首歌」和其它CCTV的節目。
所有原告的證詞中都指出他們遭受殘酷的肉體迫害並被灌輸CCTV的洗腦宣傳材料直到他們放棄對法輪功原則的信仰,並唱「同一首歌」作為他們無法進一步承受肉體和心理迫害而被擊潰的象徵。那些拒絕唱「同一首歌」的人被迫害得更加嚴重。
例如原告之一法輪功學員王惠敏再廣州槎頭勞教所被關押期間,經歷各種洗腦,刑罰包括手銬、腳鐐、棍棒等。勞教所為了給法輪功學員洗腦,強迫法輪功學員唱「同一首歌」。王惠敏因為拒絕唱歌,被單獨關押,不許睡覺,坐小板凳,最後導致股部潰爛。在無休止的肉體與精神的折磨下,王惠敏幾乎崩潰。
儘管那些不講中文的觀眾不懂中文,更不會明白「同一首歌」的全部意思,但是這首歌也會被其他聽眾聽到,還會在紐約的CCTV頻道以及美國和中國城市播放。雖然一些人指出在美國CCTV頻道播出這個節目的影響力已經上升到酷刑本身的層面,但是勞教所人員和國安人員聽到這個表演,會認為美國認可他們使用這首歌作為對法輪功學員的精神迫害和洗腦。因此這一演出涉嫌幫助和教唆對原告及其他處於類似境遇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因此CCTV作為這一節目的製作者當然被指控負有責任。
記者:有新聞報導說,在得知這一起訴案後,一些原來不明真相的演員要求退出演出。您能否給參與演出的演員從法律角度提出一些建議以免遭法律起訴?
瑪什律師:作為原告律師,我不能給組織者或是表演者等某些具體的人任何法律方面的建議。如果他們擔心自己會承擔法律責任,可以找律師諮詢。(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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