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中文作家筆會獄中作家委員會關於筆會會員楊天水被拘押的緊急聲明

發表:2004-12-26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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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中文作家筆會會員楊天水先生,於12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警方以「口頭傳喚」為 由從家中強行帶走,12月25日被押送江蘇省南京市後至今去向不明。有關警方以「口頭 傳喚」剝奪其人身自由已超過48小時,顯然有違法關押之嫌,獨立中文作家筆會獄中作 家委員會對此表示嚴重關注和強烈抗議。

據本會獲得的消息,12月24日約19點,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石橋派出所警察到楊天水的 杭州住處「口頭傳喚」,將楊強行從其杭州住處帶走,未出示任何相關法律文件,並拒 絕向其家屬告知關押地點,更不准探望。12月25日上午,浙江警方在帶走楊天水15個小 時後,才向楊天水家屬宣布,不准楊繼續居住在浙江境內。隨後,警方派出專車將楊天 水直接押往江蘇省南京市。時至今日,楊天水自警方帶走失去人身自由已超過48小時, 他的家屬仍不知他被關押的原因和處所。

43歲的楊天水本名楊同彥,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畢業,曾任教師和公務員,現為自由撰 稿人。1990年至2000年曾因「反革命罪」遭監禁十年, 「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的附加 刑至2004年5月31日期滿,其間被警方以「違反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關規定」兩次拘捕, 最近一次是2004年5月27日被拘留十五天至6月11日釋放,但此後理應依法恢復了所有公 民權利。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 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 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 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 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 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 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鑒於楊天水先生近年已多次遭警方以其言論、寫作、居住受限制為由騷擾和關押;

鑒於楊天水先生被「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的附加刑已於2004年5月31日期滿,其人身自 由、居住自由、言論自由等基本公民權利早已恢復;

鑒於楊天水先生是本筆會繼劉水、師濤、劉曉波、余傑後第五名因言論表達受到關押和 傳喚的會員,也是本月內繼劉曉波、余傑、張祖樺、李柏光、陳敏、顧則徐後第七位被 警方任意拘傳的獨立作家和學者;

本會為此聲明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等相關機構對楊天水先生的傳喚和拘押,無論是基於何種根據 和理由,都違反了上述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楊天水先生受憲法規定保障的公民基 本人身權利已遭嚴重侵犯,必須立即糾正和處理這一違法侵權事件。

二、在楊天水先生被關押期間,有關公安部門應該保障他有權得到法律代理、會見家 屬、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其它不受剝奪的各項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

三、有關當局必須停止對作家和學者行使言論自由權而寫作的騷擾和迫害,並立即無條 件地釋放楊天水以及劉水、師濤、李柏光等因言獲罪而遭關押的人士。

【黃河清提供】
(200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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