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江澤民出巡時曾用坦克開道。不管是出巡、還是遊行,他們都當作是自己誇豪斗富或作秀親民的特權,而老百姓自然無權涉足。這對一個正常的社會來說,無疑是一大災難。《北史》記魏文宣皇帝以功業自矜,遊行市肆,通宵達旦,「時乘鹿車、白象、駱駝、牛、驢,並不施鞍勒。或盛暑炎赫,日中暴身;隆冬酷寒,去衣馳走。從者不堪,帝居之自若。街坐巷宿,處處遊行。」在遊行當中,他居然以他人的流血和死亡為娛樂,嚴重瘋狂變態。一婦女因說他「痴痴顛顛」而被殺害。《宋書》記宋廢帝趙昱,「自京城克定,意志轉驕,於是無日不出。」「夕去晨反,晨出暮歸。」隨從人員全副武裝,「行人男女,及犬馬牛驢,值無免者。民間擾懼,晝日不敢開門,道上行人殆絕。」如此侵擾百姓,百姓如何不怨聲載道?以至史官都憤怒地指斥說:「喪國亡家之主,雖適末同途,發軫或異也。前廢帝卑游褻幸,皆龍駕帝飾,傳警清路;……亡國之道,其亦然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6.4」後,他們還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然而,江澤民當道以來,當局以種種理由,從未順應過民間百姓的呼聲,一次也沒有批准過民間自發組織的遊行,整個陰奉陽違,居然還以之作為穩定的假象炫耀天下,真是厚顏無恥,莫此為甚。不過,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作為當權者,你們應該清醒的是:老百姓的遊行儘管屢次在你們的肆意阻擾下無疾而終,或在你們的血腥鎮壓下草草收場,但是,他們有冤要訴。遊行乃是狀告無門時不得已而為之之舉。它不是目的,僅僅是老百姓表白自己的呼聲、讓自己的冤屈和不滿得到合理解決的一點希望。這溫和的抗議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利,也是人民民主自由的體現。若連這點小小的要求也得不到機會實現,那民間暴動和起義也就迫在眉睫,勢在必行了。要知道,倒行逆施,官逼民反;民怨如水,越堵越多。若不盡早遵守《憲法》,順乎民意,最終不僅會禍國殃民,還會自食其果。
(200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