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選拔公務員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內容包括有無犯罪前科、家庭情況、品德修養、社會關係及日常交往的人員情況。目的就是防止生活不嚴肅和有不良嗜好的人混進公務員隊伍。其次,政府對公務員小到穿著、言行,大到獎懲、晉級等有幾百條明文規定。政府官員嚴禁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如公務員在上班或公出時間購買彩卷或去賭馬,都被視為曠職,屬觸犯法律的行為。官員也不準直接或間接擁有新加坡營業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證券(購買股票市場上公開掛牌的股票除外),決不允許官員子女借父母的地位非法經商或營私。政府每年發約每個公務員一本日記簿,公務員每天按規定必須記錄自己的日常活動,主管單位的常務秘書會定期檢查記載的內容,如果發現所記內容有問題,會立即送交「貪污調查局」核實。
新加坡政府成功地實行了家產中報制度,每個國家公務員在職初,必須詳細申報個人財產。此外,他們每年1月2日還必須向所屬部門申報自己擁有的股票、房地產和其它方面收入情況,包括家庭成員擁有的投資和利息收入。每天的7月1日公務員還要填寫一份個人財務表。申報的財產如果說不清來源,特別是在有關部門調查時,不能給以滿意答覆的,這部分財產來源就會被推定為貪污所得。此外,新加坡在政府部門的設置上非常注意完善制約機制,用權力制約權力,盡量減少公務員自行處理人、財、物等方面的權力,因此很少有公務員一個人說了算的事情。
新加坡早在1960年就制定了《反貪污法》,任何公務員行為失檢都絕不放任和遷就。如有一個獄吏為犯人代買香菸,僅僅收了15新元的好處費,也被判刑。
為了執行反貪法,政府設立了高效精幹的反貪污機構--「貪污調查局」。調查局直屬內閣總理領導,局長由總統任命,歸總理負責,不受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的干涉。調查範圍包括政府部門、企業及社會上任何貪污腐敗行為。調查局官員的地位、身份、權力有嚴格的法律保障,薪水也比同級官員高。調查局擁有絕對權威,享有警方的一切權力,有廣泛的逮捕、調查和高收入違法財產的權力。如有必要,甚至可以未經法院許可和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拘捕犯罪嫌疑人。除了「貪污調查局」外,新加坡還沒有「商業事務局」,主要用於打擊商業犯罪,其權力與「貪污調查局」相同,足以令腐敗份子聞風喪膽。
新加坡對待高級公務員的錯誤懲罰很嚴厲。政務部原部長黃循文因接受了外商2000美金的旅遊費,被判刑4年。原國家發展部部長鄭章遠曾與李光耀一起創建共和國,與李光耀私交很深。後來他貪污受賄20萬新元,李光耀對他毫不姑息。李光耀說:「要採取行動對付一個認識多年的密友和部長是很困難的事。但是如果不採取行動,任他逍遙法外,那新加坡所建立起來的廉潔制度就會很快削弱而且毀與一旦。」該部長最後自殺謝罪。由於執法嚴厲、不論職位高低,新加坡造就了無人敢觸犯法律的廉政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