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政權的合法性,不是腐敗。後者只是表象,前者才是根據。不解決政權的合法性,清除腐敗的所有努力都只能斬去草頭卻不能除根,不待春風,腐敗便會一茬又一茬地茂盛生長。當年,中共便將國民黨腐敗的帳算到其獨裁統治之上,先是要求國民黨放棄一黨專權,後更號召全國人民在其領導下推翻國民黨的統治。中共抓住了問題的關鍵點,因而成功了。今天,中共若真想解決自身的腐敗問題,就不能僅就腐敗論腐敗,同樣需要在政權的合法性上下功夫。否則就是避實就虛,定難取得實效。
有人會說,五十多年前中國人民歷史地選擇了中共和社會主義,中共政權具有無可質疑的合法性。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中華民國敗走臺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均是國共兩軍數年惡鬥的結果,中國人民從來沒有通過任何程式,和平地表達自己的意願。中共政權的建立與維持依靠的是明晃晃的刺刀,根本就沒有經過人民的同意與授權,合法性何從而來?有人會說,中共的勝利就是人民選擇的結果。儘管這種論調不值一駁,不經一駁,但我們到不妨先假設其是正確的。
選擇意味著自由自主,意味著在兩個以上的途徑間的抉擇。既然有選擇,就會有再選擇,既然有中選,必然就有落選。你可以說,1949年中國人民在國民黨與共產黨之間選擇了共產黨,但你卻不能說此後中國人民反覆在共產黨與共產黨之間選擇了共產黨。這不合邏輯。它說明什麼呢?只能說明一點,即不僅中國人民這五十多年沒做過任何選擇,而且中共之上臺也並未經人民授權。進一步言,即便五十多年前人民當真選擇了中共,也並不意味著今天依然會選擇中共,更不意味著永遠會選擇中共。選擇方是為主,被選擇方是為僕,有什麼理由要求人民選擇政權必須一選定終身呢?!舉一個通俗的例子。某家庭雇佣了一個僕人,服務得好,主人或可繼續聘用他。但也未盡然。因為主人或者認為其他人會做得更好,或者還有其他計畫;至於僕人的工作一塌糊塗,而且刁鑽姦滑,甚至貪污納賄,自是一定要開除的。只知道受人雇忠人事,沒聽說過主人一旦雇佣了僕人,就必須對其忠心耿耿,將其永遠雇佣下去,而不論其如何不稱職,也不論其怎樣作惡,都不得更換。否則,便犯了反對危害顛覆「僕人罪」,要坐牢殺頭。天底下哪有這樣的道理?!
人們為了自身的幸福而組織家庭,但若不合便可分手,重新尋覓自己的真愛。伴侶尚可更換,況僕人呼?!
前幾天,《參考消息》上刊登了一篇文章,說2004年是大選年,意指美俄等國同年舉行選舉。但大選年卻與中國人民無干,中國人民沒有選擇或更換「僕人」的權利!人民的國家,人民不能選擇與決定,「主人」受制於「公僕」。世界上竟有此等咄咄怪事?!
近來,中共一直在高唱「三個代表」,稱自己代表了全中國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代表了先進的生產力,代表了先進的文化。「三個代表」好不好?憑良心說,好!相對於僅代表無產階級和某種意識形態是巨大的進步,當然要為它叫好。但這裡問題也不少。首先,它沒有代表全中國人民,而它是掌握政權的黨,於是,某些中國公民在政權中便沒有得到代表。這不公平,不應該,也不能接受。這且按下不表。問題在於,代表必須由大家推舉,不能自封。你說你「代表」了,請問有何程式?誰授的權?當然,程式不是目的,也不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連程式正義都沒有,又怎能保證實質正義呢?!選擇本身即是最大的監督和懲罰。因此,中國當下所有問題的解決,包括腐敗在內,都必須以建立政權的合法性為前提。
有人說,中共頒行《黨內監督條例》與《紀律處分條例》充分表明瞭其反腐倡廉的決心,也有人說此表明腐敗問題已嚴重到無以復加的程度。我說,這表明中共已認識到其政權岌岌可危,他們膽寒了,真正害怕了。但即便反腐敗真是天下第一要務,《黨內監督條例》與《紀律處分條例》也充其量只是一根稻草,救不了命的。數十年來,中共頒布的規章制度不可謂不多,要求不可謂不嚴,事發後的處理也不能說不狠。然而,腐敗越反越嚴重卻是不爭的事實。我們可以說,既然先前的規定只是一張廢紙,怎麼就能保證新規定可以扭轉乾坤?或者說,如果新規定能夠起死回生,先前的規章就不會是一紙空文,其即能完成新規章的使命,完全沒有必要出臺新規定。那麼究竟問題何在呢?
問題在於,監督也好處分也好,都是內部行為,說到底是自己監督自己,自己處分自己。自己加給自己的約束,是可以隨時取消的,更能夠很輕鬆地使其約而不束,名存實亡。自我監督本能地會在關鍵時刻放自己一馬,向自己開刀,目標始終只會是雞毛蒜皮,決不會令自己傷筋動骨。因為,不論做什麼怎麼做,人都不可能違背人性。有人定會強詞奪理稱,中共黨員都是特殊材料做成的,能夠超越人性。我看不見得。若果真如此,何以會有那麼多成克傑、胡長青之類的烏龜王八蛋呢?而且既然都是超人,又何必再三頒布各類規章制度,像防範流氓與賊一樣限制中共黨員呢?!
真正的監督必須是身外的,這就需要有獨立的社會力量,而且政務必須公開;要實施真正的監督,人們就必須能夠安全地公開討論與批評,這就需要保障新聞自由;要實施真正的監督,司法就必須是公正的,即以法律裁判所有的人所有的行為,這就要求司法必須獨立。只有做到了這一切,監督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有實效。
社會上廣泛流傳著這麼一句順口溜,中共反腐敗必定亡黨,不反腐敗一定亡國。似乎其進退維谷,無能為力,只能得過且過,苦捱時日,坐待厄運。其實遠非如此。只要中共能擺正心態,轉變思維方式,不再將國家公器當做一黨之私,如中國國民黨一樣還人民以選擇權,便能非常輕鬆地從死節中解套,並贏得人民的尊敬與支援。這裡,問題在於願不願,不存在能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