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輾轉多日,在無公路可通的鄉村裡找到了那些失學的兒童。這些孩子中間,有的在幫助70多歲的祖父母務農(父母已經雙亡),有的則以11、12歲的低齡遠赴深圳打工--據說由於什麼力氣活也幹不了,只能幫別人在裝車時數數貨物的數量。
對於我們的到來和我們提及的捐助是否落實的問題,在不同的家長處,我們有以下的一些典型對答:
甲:我們通過希望工程捐助的錢,你們都收到了麼?
乙:錢?什麼錢?希望工程知道,錢的事情不知道。
甲:你們沒有收到過我們「一對一」的捐助麼?那為什麼會給我寫信呢?
乙一:幹部讓我們寫,我們就寫了。
乙二:我們沒有寫過什麼信啊。(原來是假信)
甲:你們孩子現在每個學期的學費是多少?
乙:學費50元。輔導教材費230元。
甲:那你們交得起這個學雜費麼?
乙一:那哪裡交得起!所以不讀了牙!
乙二:交不起。還好學校知道我們家困難,打了欠條先欠著。去年東拼西湊還差50元,欠到現在還沒有還得起。今年的還不知道該怎麼辦。
甲:義務教育是不收學費的,你們不知道嗎?
乙:原來要收學費,我們交不起。現在學費不收了,多收了230元的輔導教材費,更交不起了。
甲:那你們不要輔導教材,只去上學可以嗎?
乙:學校上說一定要那樣也可以,不過老師天天罵娃兒,不批改作業。老師也不容易啊,收輔導教材費都是包干的,收不齊就扣工資。我們娃兒上個學期欠幾十元錢,還是他們班主任幫他墊的。
甲:你們家連電都用不起,還到處借錢給孩子上學,作父母的也真不容易啊!
乙:沒辦法啊。本來不想讓娃兒上學的,村裡幹部來家裡宣傳過了,咱們國家是義務教育,家長有義務交錢送娃兒上學,不然派出所要來抓人的......
這就是我們的農民兄弟,這就是我們的「義務教育」!
關於義務教育中學雜費的負擔方,我國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收取雜費。收取雜費的標準和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已規定免收雜費的,其規定可以繼續執行。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
其他行政機關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收費的項目及標準;不得向學生亂收費用。
也就是說,學費是肯定應該由國家負擔的;其他雜費是「可收取」,但對於貧困孩子「應當酌情減免」。如果由於費用的問題導致了適齡兒童的輟學,解決這個問題的義務顯然不在貧困的家長,只在國家。
不要一天的罵小日本,看看人家是怎麼執行義務教育的!!!!
知道小日本為什麼可以越洋來打我們麼??看看人家是從什麼時候執行義務教育的!!!!
也不要羨慕小日本有票子,不掌握知識怎麼賺錢??看看人家是怎麼執行義務教育的!!!!
………………
看看我們是怎麼執行義務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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