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三個代表」在紹興房屋拆遷中的作用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釋義》中寫到,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對等的民事主體。但是,在紹興規模空前的拆房運動中,儘管被拆遷房屋地段不同,產權性質不同,但是,所有的被拆遷人都有一個共同的感受:在自己房屋被拆除的全過程中,根本看不到拆遷人,更不用說與被拆遷人有過面對面的溝通,而在每一個關口都有政府的有關部門在把持著。拆遷似乎是政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玩一種「老鷹抓小雞」。政府、拆遷管理部門、法院是拆遷人的「三個代表」,他們合力在對付被拆遷人。
老百姓只知道,拆遷通知一貼,自己房屋的命運就決定了。不幾日,獨家經營的紹興某評估機構接踵而至,然後結算差價,或補償,或安置,走人了結,這就是全過程。特別是受去年解放南路強拆效應的影響--政府調集1000警力剿滅13家「釘子戶」以來,拆遷戶人人自危,望風披靡,拆房甚是順當。不過偶爾也會有幾個刁民不自量力,跳將出來,當然是跳出一個,滅掉一個。為什麼?因為拆遷人有「三個代表」護著。你要與拆遷人論理,先得與「三個代表」過招。這「三個代表」說出來都嚇你一跳--政府、拆遷管理部門、法院,你就是孫行者又如何能跳的出如來佛的掌心?且來看看這「三個代表」在代表拆遷人的利益中,都是怎麼各顯神通的
一、 政府的作用
政府要顯彰自己的政績,先給項目頂一個好聽的名字,諸如「舊城改造」「文化一條街」「魯迅文化保護區」「街景改造」……但是政府的職能限制了其具體的開發行為,於是將此美差交給官商--什麼「城市投資發展公司」「街景公司」「文旅公司」等等,然後利用政府的職能,把本該通過拍賣取的土地,都用劃撥的形式給了這些官商(根本無視國家對劃撥土地的規定,欺上瞞下,搞暗箱操作),讓他們在好聽的項目名稱下去搞盈利為目的的「開發」,一面向拆遷戶低價強買,一面向社會高價招商,這一進一出,幾十倍的高額利潤輕鬆收入囊中。也不知政府是如何制定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的?反正這一年時間,這麼一個小小的紹興,拆遷面積竟超過100萬㎡,從而房價節節攀升,今年一季度已躍居全省第三位。開發商給出的安置房大多已是一年後的期房,房屋中介所掛牌出售的房源越來越少,有許多轉賣的也是剛剛到手的期房。
二、 拆遷管理部門的作用
新《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房屋拆遷管理機關對拆遷工作負有管理、監督的責任。「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4、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安置資金證明」。在「法律責任」中也明明白白地寫著「以欺騙手段騙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但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開發商是否具有「五證」睜一眼,閉一眼,在「五證」不全(有的永遠無法補齊)的情況下,卻知法犯法,魚目混珠,開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許可證一經領出,開發商就名正言順地進入快速拆遷。可憐絕大部分拆遷戶根本不知道開發商必須在「五證」齊全的情況下,才有資格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政府部門與開發商就是利用老百姓信息明顯不對稱的先天不足來愚弄百姓,營私舞弊。老百姓只知道拆遷通告上寫著自己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就稀裡糊塗地認命了,從來沒有誰對代表政府的行為表示過懷疑。直到上個月,某拆遷戶從北京請來律師,才捅破了這扇紙窗戶。這種拆遷由非法變成合法後,也有「刁民」表示反抗(最激烈的要數擁有解放前私產的拆遷戶及黃金地段的營業房拆遷戶),矛盾的癥結集中在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等方面。每遇這類情況,拆遷管理部門可就來精神了,不出一個月,就代表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作出裁決,而且,這種裁決拆遷人可以不到場,拆遷管理部門是既做裁判員又做運動員,猛吹黑哨。
三、法院的作用
《條例》中寫到「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政府給被拆遷人最後的一個機會。別處我們不知道。紹興我們是親身經歷過了的 。這種行政庭審,原告拆遷人,被告城建局都可以不出場,唯有作為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必須到場,法官竟完全站在第三人的對立面來開展庭審,且庭審的實質內容避開對拆遷行為合法性的辯論!法院不言法,這又是一怪。所以明智的人完全可以放棄這種「機會」,因為從你一進入法院就已經決定了必敗的結果。讓你有冤無處申。這種「機會」說穿了,無非是名義上的程序,你不進法院是一肚子的氣,進了法院是兩肚子的氣,法院是拆遷人的堅強代表。
種種怪現象,使所有的被拆遷人一頭霧水,不知道自己面對的是開發商還是政府,所謂「公開、公正、等價交換」這些使人蕩氣抒懷的字眼,由於政府的介入,整個兒變了味。政府啊,法院啊,前面為何還要加上「人民」二字,「共和國」什麼時候才能夠和國際接軌,處理好好政府、拆遷人、被拆遷人的關係?什麼時候弱勢群體才能真真切切地享受到「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說到最後,廣大的拆遷戶朋友也不必過於絕望,因為我們還有一個法寶,那就是江澤民主席倡導的真正意義上的「三個代表」,向上一級政府,再上一級政府信訪,上訪,不要怕麻煩,不要怕路遠,認準一個理,堅定不移的走下去。我們呼籲人民的國家、人民的政府,盡早、盡快給「物權」立法,老百姓實在不喜歡玩這種新老鷹抓小雞的遊戲了。
房屋拆遷中的怪現象之二
推 倒 重 來 棄 古 仿 「古」
--紹興的文化保護區在「保護」什麼
紹興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蘊,特別豐富的文物保存,具有重大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特色,被國務院列為全國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之一。但是經過近二、三年來的大拆大建,老城區除了了被現任政府到處炫耀的五個袖珍盆景(五個歷史街區)外,其餘幾乎逃不脫慘遭破壞的厄運。本文試就五個袖珍盆景中規模最大的,自去年下半年動工的所謂「魯迅文化保護區」來剖析當地政府的「保護」理念。
紹興魯迅文化保護區的核心地塊--規劃中的「重點保護區」和「傳統風貌協調區」--東到中興路,南至魯迅路,西接解放路,北至咸歡河,佔地20公頃(為了敘述方便起見,我們暫且一新建路為界,把它稱為東片和西片)。東片就是魯迅紀念館、新臺門、百草園那一塊,以驚人的速度拆除古建築,取而代之的是嶄新的仿古建築群。今年5月5日,通過《紹興日報》向全社會招商,待價而沽。哪兒原本集中了紹興古建築的精華--昔日魯迅鄰家的那些深宅大院,朱家臺門,余家臺門,孫家臺門……如今已無屍骨。唯一幸運的要數趙家臺門,修修補補,還剩下點影子。所謂清朝末年,民國初年紹興市井風情和魯迅筆下的人物場景,該作何理解?紹興人目瞪口呆了。
目前,西片新建路上從魯迅路口到咸歡河沿肩併肩一長溜傳統的老臺門已被拆得面目全非,瓦礫狼籍。上好的柱子、棟樑、門窗被承拆商以十幾萬元的價格,用大卡車運往蘇州、德清。這些從上個世紀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棟樑之材,如今在粉身碎骨後,作為人造板材--三夾板和細木工板。為了這項保護工程,紹興高價從外地購得青石板。但我們心痛的看到,臺門內原有的舊石板卻被人挖去,轉手倒賣。
在整個魯迅文化保護區51.57公頃地面上,當然要數這近20公頃核心地塊(東片、西片)賺錢效應最可觀了,所以被決策者率先啟動。在資金面捉襟見肘的眼下,全憑它來掘得第一桶金。當然在拿下這塊寶地的招數也真夠到位的!低價強買--政府工程,要顧全大局,作點貢獻;居民外遷--房屋拆除,95%居民外遷,民居復商鋪;高價招商--古城最具特色的歷史街區,保存著相對完整的古蹟和大量的歷史遺蹟,其價值當然不菲。假古董,賣大錢,欺世盜名的謀算!
魯迅作為一代名人,當然是紹興也是全中國的驕傲。歷史文化名城任何挖掘魯迅寶貴的文化遺產,做足魯迅文章,從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視。這本來是一件利國利民 後世的大好事。當權者在如何向上匯報 向外宣傳的,我們不知道。而從「保護區工程的實施情況來看,知情者卻無不嗤之以鼻深惡痛疾。這不是危言聳聽,讓我們慢慢道來。
魯迅文化保護區「保護」之前冠以魯迅,人們首先想到的是魯迅的精神,那種「俯首甘為孺子牛」的精神--吃的是草,擠出來的是奶和血--這應該是魯迅文化保護區的靈魂。但是當權者在工程實施中,完全與魯迅精神背道而馳。無視文物保護法、規劃法,無視群眾利益,破壞古建築,剋扣拆遷賠償款,拉魯迅這面大旗,以獲得名利雙收的局面。原來,他們所要「保護」的是領導的輝煌的政績和開發商昧心暴利(當然也是政府的提款機)魯迅故鄉向世人展示的是什麼?制假販假,見利忘義?
「非典」結束,旅遊解禁後,不斷有遊人暮名遠到而來,瞻仰留存故居。但是在如火如荼的制假現場,在充斥著濃重杉木氣息,泥沙磚木狼籍的土地上,遊人迷茫,失落,各種說法都有「我們到紹興來看假古董?仿古建築全國到處都可以造,趕到紹興來作啥?」幾個美國遊客則顯得情緒激動,用普通話告訴紹興人「魯迅小時候生活過的地方都是新房子?我們再不會第二次來紹興參觀魯迅故里了」
我們由衷的懷疑,歷經五年時間確定的魯迅故里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經過國務院及省級領導認真把關,各路專家謹慎論證,經過國家及省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原形是這樣的麼?一盈利為目的的土地可以以劃撥形式取得的嗎?「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這樣體現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