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幺:思想家,革命家,還有小偷

發表:2003-08-23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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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編者按:《中國農民工的生存狀態》一文的作者郭昌盛先生,先後致信本刊和淮生先生表示道歉。《中國農民工的生存狀態》一書,大部分內容是作者本人所寫,仍不失其價值。但正如郭昌盛先生所說:這個教訓以後當引以為戒。)

今天收到時寒冰主編「《中國》期刊關於《中國農民工的生存狀態》出現抄襲的聲明」,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

那天讀到郭昌盛先生的《中國農民工的生存狀態》,老幺感覺「絕妙好辭」的同時也有似曾相識的感覺。讀過聲明後,才知道其中「借用」了淮生、黃鐘的不少文字,包括小有名氣的《中國人為什麼暫住中國》一文。

由於專業的原因,經常有人向老幺諮詢網上著作權的問題。但老幺總以為這與其說是一個法律問題,不如說是一個社會問題。比方說,老幺近年來在網上發表過近300篇文章,其中絕大多數是因為讀到其它網友的文章「有感而發」。可以說,沒有網際網路上的百家爭鳴,也就不會有老幺的一家之言;沒有思想上的交鋒辯論,也就說不上社會上的革新變異。

正如許多人所注意到的,中國正處於第二場「五四運動」,各種學說觀點如雨後春筍般跳將出來,而新一代的「草根思想家」也將區別於由政府代替人民思考的「御用思想家」。不管他是「對日新思維」還是「抵制日貨」,是鼓吹民主還是堅持黨的領導,是為農民說話還是為資本主義新貴說話,是弘揚大法還是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追求獨立還是維護統一,是民族復興還是中國崩潰----Anyway,對於鼓吹者而言,其言論思想有著其正義性、合理性,或許應該放之四海而皆准。

所以有網友看到拍案叫絕的文字,就有ZT(轉貼)的衝動,甚至有佔有的衝動。

然而現代Copyrights的基本原則是,思想(Ideas)是公有的,表達(Expressions)在法定年限內卻屬於作者的私有財產。這樣的遊戲規則,既鼓勵思想的自由交流,也尊重作者的原創性。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A君是世界上第一個寫下「女人像花朵」文字的人,那麼B君如果提到「女人像花朵」就應該使用引號並註明引自A君才能夠fairuse;但如果B君寫「女人彷彿花朵一般」,那麼他就沒有侵權。

為什麼這麼說呢?「女人像花朵」與「女人彷彿花朵一般」表達的或許是同樣的ideas,但由於其expressions不同,B君就可以聲稱後者的版權。從嚴格意義上說,這並不是一個很貼切的例子,因為B君還是有侵權的嫌疑,因為兩句話中有四個字是完全相同的。不過由於女人、花朵屬於通用名詞,B君勝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

言歸正傳。上面說到,中國正處於第二場「五四運動」,各類「思想家」甚至「革命家」層出不窮。然而,歷史證明,中國正是因為有「百無禁忌」的姜子牙,破壞一個舊世界後並沒有建成更好的新世界;正是因為晚年毛澤東的「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才給中國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正義的事業呼喚正義的行動,法律的建設只有從對法律的尊重開始。

後記:著作權小知識

1.作品一經產生,自動產生著作權。

2.著作權屬於作者。

3.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50年/70年。

4.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期限為無限。

5.著作權的合理使用(fairuse)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

6.著作權的合理使用(fairuse)必須遵照法律的規定,比如為學習、欣賞、評論或者說明某個問題,可以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合理使用」。

7.侵犯著作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根據中國法律,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警告、責令停止、沒收、罰款;以及97刑法的「侵犯知識產權罪」。

8.中美法律和《伯爾尼公約》大同小異,但有許多細微差別,具體案例請諮詢律師。

2003年8月18日,於美國

(《中國》總第165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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