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引咎辭職的都是「副職」?

發表:2003-02-11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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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一,湖北大冶市一派出所所長柯新建酒後駕車撞人一死一傷,而他竟未發覺,繼續駕車離開。案發後,柯新建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大冶市公安局局長、政委,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責令大冶市公安局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副局長、副政委引咎辭職。

又是一位派出所長肇事的新聞。記得去年11月22日《檢察日報》報導了法盲木匠派出所長判案荒唐抓鬮,法院的警車拉響著警笛到這位木匠派出所古德啟「地盤」需徵得他的同意,沒徵得他同意,他就拘留法院執法人員。出了這樣的法盲所長,也不見媒體有下文,是誰重用了這樣的法盲木匠當派出所長?咋就不見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引咎辭職?大冶市派出所長柯新建酒後撞死人已逮捕,等待他的是法律公正的判決,而直接領導者引咎辭職理所應當。大冶市紀檢、監察局責令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副局長、副政委引咎辭職,這是一個進步。

但引咎辭職的為何都是副職而不是正職?難道只有副職就有直接領導責任?正職就沒有直接領導責任?這個直接領導責任怎樣劃分才能公正和合理?如果從分管來說,可能這兩個副職是最直接的,但一把手同樣也是最直接的。考察任用幹部都必須要「一把手」點頭簽字,而副職就顯然沒有這麼大的權力。如果從領導責任來說,正職無論如何也比副職責任要重得多。權力與責任是相輔相成的,權力大負有的責任就應該大。如果引咎辭職的只是副職,而沒有正職,這顯然是不公正的。再說,引咎辭職從本質上講是領導幹部的自究、自律,對領導幹部是一種軟約束。它完全取決於領導幹部的道德觀念、自覺程度,具有不確定性。而大冶市責成引咎辭職,顯然有悖於「引咎辭職」的初衷。紀委、監察部門應該是「追究解職」,或建議「罷免」。

去年,韓國一名32歲的殺人嫌疑犯在漢城地方檢察院被提審時遭毆打致死。韓國法務部長和總檢察長金正吉和李明載表示對此事件承擔責任,並向金大中提交了辭呈。金大中接受辭呈。法務部長和總檢察長不是縣市一級的一把手,而是省部級的一把手,人家卻是主動引咎辭職。為什麼我們總是處理一些直接當事人了事,卻很少看到職能部門的一把手引咎辭職?

承擔責任是執掌權力的必要基礎。如果一個人不想承擔責任,或者不願意承擔責任,那麼就不要執掌權力。同時,還要有一種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使執掌權力的主體切實負起責任。這是權力與責任本質關係的體現和要求。在許多思想家看來,任何時代不負責任的權力總是最為糟糕的權力。要使執掌權力的人切實地負起責任,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不久前公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就對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等情況下的引咎辭職作出了規定。為讓規定得到落實,還需要解決價值取向、觀念轉變以及制度設計等等方面的具體問題。無論如何,執掌一定權力的各級各類領導幹部,應當在主觀上確立起責任意識,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切實地負起責任。

公開檢討、引咎辭職、瀆職法辦,希望看到的不再是當事人和一些副職,因為這些已不再是新聞。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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